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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造就了無辜的殺人犯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10:02:32  


 
  ●冤案不止的原因:司法工具化 
 
  ○地方政法委定調,公檢法配合辦案 
 
  無論是李志平案、佘祥林案、趙新建案,都面臨同樣的問題——公檢法在地方政法委領導下聯合辦案、互相配合,卻失去了約束和監督。在最近的趙作海案中,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長趙啟鐘說過:“哪個環節,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有錯,有一個環節把握住了,就不會出現錯案。”正因為每一個環節的錯誤都無法得到糾正,才導致冤案不停的發生、只能期待奇跡將臨。 
 
  公、檢、法雖然在法律功能上彼此聯繫,但將司法步驟一分為三的根本目的是讓每個環節獨立工作、互相監督。聯合辦案的直接效果就是取消了司法程序內部的自我糾錯功能。沒有免疫機制的司法,還會不斷製造冤案。 

  ○司法變成為政策服務的工具 
 
  司法為政策服務最明顯的時期,是中國83年嚴打前後。早在1979年,彭真在一次講話中曾指出:公、檢、法機關是黨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務是打擊敵人、保護人民。而嚴打是長期的鬥爭。政策將罪犯定罪,司法只是走過場。 
 
  在諸多冤案中,公安部門先入為主的認定嫌疑人“有罪”,然後收集甚至偽造證據,先判後審。這一邏輯複制於“嚴打思維”,與當前已寫入《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相悖。司法不應該成為任意傷害他人的“刀把子”。 
 
  ○提高“破案率”成為政治任務 
 
  時至今日,在發生惡性刑事案件時,上級機關依然習慣向下級公安機關下達“領導督辦”“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公安系統內特別是刑偵戰線,考核工作的首要標準就是破案率,升官階梯同樣是破案率,刑偵人員如欲達到幾乎不可能完成的“命案必破”目標,就必須通過特殊手段取證、甚至主動製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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