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 
張亞中:我為何力抗錯誤中國論述?

http://www.CRNTT.com   2010-02-24 00:32:53  


 
  “特殊關係”的本義: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

  胡錦濤先生在2008年12月31日的談話中,也提出了兩岸為特殊關係的看法,他說:“為有利於兩岸協商談判、對彼此往來作出安排,兩岸可以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李登輝與胡錦濤兩人對於“特殊關係”見解的差別在於:李登輝將“特殊關係”立足於兩岸歷史、文化、血緣、地理的相近性,統一不是必然選項;胡錦濤則是將“特殊關係”只定為統一前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

  “特殊關係”這幾個字源自於西德總理布朗德,用以區別東西德的關係既非國際法上的外國關係,也不是自己國家內部的內政關係。那麼“特殊關係”的理論本義是甚麼?對此,當時的反對黨還向聯邦憲法法院控告布朗德政府違憲,當時擔任反對黨的基督民主聯盟(CDU/CSU)認為,西德既然都承認了東德為一個國家,那還有甚麼特殊關係而言,在法律意義上,東德已經是一個國家,東德派駐在西德的代表,都是由東德外交部負責,兩個國家都是聯合國的成員國,所謂“歷史、文化、血緣、地理上”的“特殊關係”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當時的西德政府與學術界並不像台灣一樣,“我說它是特殊關係就是特殊關係”,而必須提出合理的法律理由。西德政府引用“國家核心理論”,認為1937年疆只的德國(因為1937年至1945年所得的領土均被視為非法所得)並沒有滅亡,只是喪失了行為能力,也就是說,1937年疆界的德國做為一個法人仍然存在,只是因為戰敗,暫時沒有專屬自己的中央權力機關,西德在1949年的基本法中延續了德國的國際法人格。

  聯邦憲法法院特別說“onenation,twostates”,其中onenation,指的不是德意志民族,而是1937年的德意志帝國。台灣學者一直將“onenation,twostates”譯為“一族兩國”,這是完全錯誤的認識。如果是“一族兩國”,布朗德早就被憲法法院判定違憲了。我們應該將其譯為“一德兩國”,“一德”與“兩國”都是國際法的主體,由於有“一德”(為法人,但是沒有治權能力)存在,布朗德承認東德為一個國家,不是外國,如果是“一族兩國”,承認東德是一個國家,也就等於是承認東德為外國了。

  讀者至此可以明白,當李登輝將“一個中國”定義為歷史、文化、地理、血緣上的概念時,如果依照西德的看法,李登輝早就違憲了,但是在台灣,卻沒有人會提出質疑。有時不禁感嘆,是權力依附需要?憲法不受重視?或是學術界根本沒有對這些問題進行過深入且透徹的研究,放任這麼重要的議題口水化、庸俗化、民粹化?

  由於布朗德堅持“整個德國”的立場,視東西為整個德國的內部兩個國家,因此,當時的對德事務由“內德關係部”(BindesministeriumfuerinnerdeutscheBeziehungen)負責,表明了東西德之間的事務是“德國內部”事務。再重復一遍,如果德國只是個歷史、文化、血緣與地理上的概念,那麼就沒有所謂的“特殊關係”了。

  如果台北只是把“一個中國”視為一個文化或民族概念,北京將無法承認台北的憲法地位,否則就等於承認兩岸是外國了。如果只是把“一個中國”視為是“未來式”,那麼接受兩岸均為憲政秩序主體,也就等於是接受兩岸“相互獨立”為前提,“統一”為選項。從這個角度來看,汪道涵先生認為兩岸在追求統一時,應以“現在進行式”的觀點來思考,是有其道理的,我想他要表達的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即兩岸目前是“合中有分”,要努力做到的是,從現在的“合中有分”經過“分中有合”,最後走到“合而為一”。

  因此,“特殊”一詞,並不是隨便說說,有它的一定法律意涵。兩岸為特殊關係,表示兩岸的關係不是國際關係,也不是一方屬於另一方的內政關係,而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