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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阻政改 不想民主要主民

http://www.CRNTT.com   2009-11-22 09:26:36  


大多數港人接受新的政改方案,祗有反對派為反對而反對。
  中評社香港11月22日訊/“反對派政客們放下架子,眼睛向下,到各區多走走、多看看,不要自視過高,目中無人,孤芳自賞。這一點做不到,還整天喊什麼民主,究竟是你要民作主,還是你要去主民?”《大公報》今天登出謝緯武的文章 “‘區會方案’有合理邏輯”,作者認為:“從憲法、基本法看,即從憲制、從法治觀點看,‘區會方案’有合理邏輯﹕一是嚴格按照人大常委會決定﹔二是體現民主精神,體現有容乃大的政治胸懷。”

  被稱為“區會方案”的政改方案建議,基本內容是:2012年立法會議席由現屆的60席增至70席,分區直選與功能組別各增加5席;功能組別5席,由全港18區民選區議員彼此推選出來。這是2012年立法會選舉辦法,按照循序漸進原則擴大民主成分的方案。

  反對派的反對這一方案。蟄居已久為自己前途“鋪路”的陳方安生就加入戰團,發表“倒退論”。綜合反對派的論點,其“理據”有三:一是要求2012年“雙普選”,任何擴大民主成分的“中途站”方案都反對;二是“區會方案”將立法會區議會化,區議員被選入立法會不合適;三是增加功能組別議員不可接受,令將來取消功能組別更困難。

          符合憲法與基本法

  從憲法、基本法看,即從憲制、從法治觀點看,“區會方案”有合理邏輯;反對派則無法理邏輯可言,是一種抗憲的政治主張。

  抗憲,不要法治,哪有民主?

  “區會方案”的提出,有其法理依據,又有其歷史因素,合乎法理邏輯,也合乎歷史邏輯。

  第一、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屆九次會議通過“4.26”決定,明確規定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及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以及第三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第四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的規定和附件一第7條、附件二第3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政府據此於2005年五號報告書提出一個民主向前邁出一大步的方案,立法會的議席由60席增加到70席,分區直接選舉和功能團體選舉各增加5席,新增10議席(包括地區直選及由區議員互選產生各5席)全部經300多萬選民通過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05方案擴大了民意基礎,使政制實質性地朝普選目標邁進一大步,獲大多數市民支持。但反對派居然頑固地抗憲、抗民意,用“捆綁”戰術,使其時“區會方案”不獲立法會三分二多數通過。其後,香港只能按2006年5月10日立法會通過的2006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來安排選舉:2007年按原有選舉辦法選第三屆行政長官(及選區議員)、2008年也按原有選舉辦法選第四屆立法會。反對派迫使香港政制不能朝民主方向發展,原地踏步。

  政府的05“區會方案”建議合憲合法合民意,是邁向“雙普選”目標的擴大民主成分的好方案,反對派則堅持抗憲抗民意,其時遭到大多數市民及大部分傳媒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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