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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立法 並非“節外生枝”

http://www.CRNTT.com   2009-08-14 11:29:00  


香港是法治社會,立法當然必須慎重。
  中評社香港8月14日訊/香港立法會議員、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今天在《文匯報》發表文章“審慎立法等如‘節外生枝’”?批評反對派議員“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文章内容如下:

  在08年5月應公民黨及民主黨等要求,政府承諾於本年度提交草案,將家暴條例擴大至保障同性同居者,引來社會不少爭議。其中特別就“同性同居關係”應否被視為“猶如適用於婚姻”及視作“配偶”等定義問題,引起社會很大反響。就此問題,涂謹申議員發表的言論一直不多,只見明報08年5月15日的一則報道指:“涂謹申稱,在兩害取其輕下,唯有先接納通過現時修訂”。但究竟涂謹申話中所指的“兩害”是什麼呢? 

  當本年度福利事務委員會再次討論家暴條例時,涂謹申均沒有出席會議;而作為法案委員會成員的他,首次開會也同樣缺席。但到了7月30日,他卻突然在本人向政府查詢所謂“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是否包括群交、雜交及多名同性戀人士同住也涵蓋在保障範圍內時,高聲指責筆者不要再“節外生枝”!對於他的強烈反應,筆者深感震驚。 

               左右逢源態度含糊 

  翻開今年初的報道,多份報章指民主黨因為家暴條例而出現內訌,原因是黨內某些有宗教背景的議員,希望能豁免跟隨黨立場投票,其中只有黃成智曾公開表示對修訂持保留態度。相反涂謹申就此問題卻一直沒有公開表態。 

  涂謹申希望草草通過現時政府建議的修訂草案,是因為覺得修訂完全沒有問題?抑或既想討好同志組織,又不欲得罪反對雜交的團體,而採取左右逢源態度呢?還是話題太過敏感,所以他才呼籲筆者不要“節外生枝”? 

  記得涂謹申在過去多年的預算案辯論上,都會就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及“線人費”開支作出修訂;而在立會去年三讀《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的辯論上,涂議員也提出多達64項修訂。本人當時也以為涂議員是希望搞清楚有關條例,才會作出多項修訂;如今看來,涂議員原來一直如自己所言,是在“節外生枝”呢。 

              沒資格指人“節外生枝” 

  對於政府今次的新修訂,筆者是抱支持態度的。但同性戀團體發言要求修改條例第2(1)(a)條“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中的“兩名人士”,放寬至兩名或以上人士的親密同居關係也得到保障,若政府接納這項建議,勢必衝擊社會主流的一夫一妻家庭觀念,變成多男多女的雜交行為也獲官方原則上承認,這是非常危險的。 

  1986年制訂的家暴條例原文中,並沒有清楚寫明受保障的“男女同居關係”限於兩人,本身是存在漏洞;今次新修訂明確註明“兩名人士的情侶關係”,應該是要填補有關漏洞。但政府面對有同志朋友問及三人同性戀愛關係及有委員問及雙性戀、雜交等行為是否也獲保障時,政府代表卻回應稱,現時的家暴條例是可以接受一個人同時分開對兩位異性或以上同居伴侶作出的法律禁制呈請,即是可以處理多人同居關係,只要“法庭信納就可以”。當然,本人認為這種解釋仍然存在一定風險,令一些人認為雜交等行為亦受法例保障。因此,為了履行議員職責,本人希望政府能提供更多過往的案例或資料作為參考,讓所有關心的人對修訂有更清晰的了解,因為除了議員及法律界人士之外,關心該條例的市民眾多。偏偏涂謹申卻阻止筆者跟進問題,美其名屬法律界人士應該清楚,剝奪大眾增加了解本條例加入“兩名人士”的意義何在,做法有欠公道。 

  同樣作為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自己為何以前可在多條草案的最後階段提出這麼多項修訂,為何在08年又同意支持民主黨、公民黨等在家暴條例中提出很多人都認為是“節外生枝”的“同性同居關係”建議?涂議員一方面表示反對雜交、一方面又希望草案在未完全釋除所有疑慮的情況下火速通過;更不許別人提出質疑。這是否“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