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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扔香蕉 香港反對派議員應反思

http://www.CRNTT.com   2009-07-18 08:01:46  


 
           法律層面應加探討

  法律層面的思考就更見複雜。《基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這兩條明顯保障了立法會議員的發言權。這一點,世界各國各地都基本相同。問題是:議員的發言,法律不追究,但是否經得起道義的拷問?又是否經得起普世價值觀的對照?再者,一些肢體語言,例如掟蕉、搶官員講稿、推倒講稿架等,到底算不算是“發言”?這方面顯然存有灰色地帶。打耳光、扯頭髮之類無疑不是發言,在一般場合和情況下已是武力攻擊,屬刑事罪行,但在議會之內,似乎同樣不受法律追究,這對受攻擊的一方(無論是官員或議員),是不是太不公平?受害人又是不是可能視作人生的奇恥大辱?這一灰色地帶,性質可以相當嚴重,法律上有值得爭議之處。舉一個較為極端的例子:假如有甲議員在議會辯論或質詢時,一槍打死乙議員,一刀刺死丙官員,試問,甲議員的這種行為,算不算“發言”?又是否“不受逮捕”和“不受法律追究”?即使說得輕鬆一些,像“掟蕉”、搶講稿之類,是否符合“議事規則”?

  從大處或高處說,議員的發言權當然要得到全面保障,但一些“出位”的語言和“出格”的行為,除了各方的批判之外,在法律上應否負起相應的責任,淺見以為理當引起法律專家尤其是憲法學者的注意,並加以深入探討。

          劣行“三醜”得不償失

  香港立法會的議會中原本沒有“掟蕉”這類事。這樣的轉變,始作俑者是社民連的三名民選議員。民選議員而有如此劣行,讓人覺得其中有許多疑惑之處。例如,投票給他們的選民有多少百分比支持或認同他們這樣做呢?廣大市民又有多少百分比贊成或反對他們這樣做呢?本港民調機構不妨就此項題目進行一次民意調查,社民連本身也可以就此在選區內諮詢民意。香港是法治地區,也是崇尚民主、自由的國際都會,民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民調結果公布之前,假如從報章報道的民情以及各方立場不同的時事評論員的反應看,可以肯定,對議會“掟蕉”行為是負面評價佔壓倒性的多數。有些人雖然對政府施政一向諸多意見,但也認為議員不該採取“掟蕉”這類“不登大雅之堂”的動作。由此可見,“掟蕉”實在是不得人心,議員對此應進行反思。

  作為立法會主席的曾鈺成,面對“掟蕉”行為,唯一最“嚴厲”的裁決就是“請出去”,也就是將相關議員逐出議事廳。社民連三議員不斷搞事,目的之一可能就是想引人注意,以壯聲勢,惟這種做法可形容為不顧後果。最初,人稱“社民連三子”,如今,有人稱“社民連三醜”,可見首創“掟蕉”行為的社民連,未獲加分,反而減分,得不償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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