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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緩查貪官換取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09-04-22 10:07:10  


 
  我以為,“緩查貪官”的臨時性政策就可以成為“解套”之舉。1970年代中期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腐敗透頂的警察部門中,大批警員被捕入獄,許多人惶惶不可終日,部分警察上街遊行,衝擊廉署總部。為了挽救一項瀕臨流產的制度,港督麥理浩於1977年11月5日深夜發表緊急特赦令,宣布除非涉及非常嚴重的罪行或已經展開調查的案件,對警員1977年1月1日前所犯貪污罪行不予追究,從而為一個新制度的生存換取了空間。

  借鑒這一經驗,相關權威部門可以選擇適當時機,宣布對過去的貪污受賄行為實行附帶條件的“緩查”——只要在規定之日後不再有新的貪污受賄行為,以往的貪污受賄行為就不再查辦;如果有新的貪污受賄行為,則一並查辦過去的貪污受賄行為。與此同時,嚴格推行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並允許公民在網上查閱。因為已有“緩查”政策,所以在申報時不問財產來源,只要申報,就視為合法財產。

  與此同時,我國應對現有反腐敗機構進行整合,變分散為合力,成立集中型的“廉政總署”。整合之後,“廉政總署”的首要任務是全面審查官員財產申報是否屬實。凡是沒有如實申報的財產,就可以直接推定為非法所得,並由此調查其全部財產的來源以及有無違法犯罪行為。沒有申報之後的嚴查,緩查政策就毫無意義,因此這也是一種“寬嚴相濟”。從這個意義上講,緩查貪官為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解了套,但同時又為某些官員上了套。

  對於貪官來說,“緩查”確乎是個圈套,但屬於誠信的圈套,因為權威部門會信守“如實申報便不追查”的承諾。不過,這些貪官仍然面臨兩難的選擇。如實申報吧,大家都知道他有那麼多財產,會有什麼看法?不如實申報吧,日後被查出來的後果不堪設想,而且過了這村就沒有這個店了。當然,他們可以在申報之前把自己的“多餘財產”以實名或匿名的方式捐獻給專設的廉政基金。財產公開之後,官員們必須小心翼翼地夾著尾巴做人,因此這“緩查”貪官,沒准還可以成為我國社會風尚轉變的契機。

  在當今世界,最珍貴的東西是什麼?既不是錢財也不是人才,而是制度。在人類社會的群體競爭中,最重要的取勝因素是制度。在人類文明的進化發達中,最有潛能的要素也是制度。在人類文化的交流互動中,最具影響力的元素還是制度。誠然,美好制度的創建往往需要付出代價,比如創建者眼前的個人利益。但是,恰如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創建者的付出會轉化為子孫後代的福祉,百年之後仍會獲得民眾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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