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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粵港澳大灣區各城市立法規範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4-05-14 00:02:00  


 
  (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以法治力量護航大灣區發展

  立法(legislation)是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法治文化提供硬性基礎的同時,也是法治文化的重要載體。立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價值引領,促進和激發法治文化建設。一方面,法治文化是立法的依托和價值基礎。在法治原則指引下的立法,可以保證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時,法治文化也是法律的內在精神和基本原則,法律規範需要廣大社會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思想文化作為支撐,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得以順利執行的前提。法治文化還是立法有效性的重要內在供給,保障立法目標得以實現。另一方面,高質量的立法也能夠成為法治文化建設的內在驅動力,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法治進程。

  粵港澳三地在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和法治水平方面存在較大差異〔33〕,導致三地在立法方向和方式上存在分歧,使三地在交流和合作過程中存在觀念和認知障礙,制約大灣區在法律體系和制度上實現更緊密融合。為緩解這樣的困境,推進法制融合,本文提出“法治灣區”這一指標(KPI)作為整合三地不同法治理念的標杆和目標。〔34〕“法治灣區”不僅是大灣區建設的管治理念和制度基礎,更是大灣區建設的目標追求。〔35〕除了通過提高法律位階並提供法律依據和規範指引(硬指標),完善法律框架和增強法治保障,建設“法治灣區”必須加強軟指標,〔36〕強化法治理念的契合,穩定建立起灣區法治文化。這需要形塑各地方及公眾對“法治灣區”這一綜合性目標的意識,並制定法治水平、法治穩定性、法治發展能力等方面的具體、可量化的評核標準;按週期評價大灣區各地的法治進程。同時,尋求統一的灣區法治文化和價值共識,搭建共識的橋梁,扎實有效地推進法治建設。

                           四、總結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啟動至今已有五年,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也更加複雜豐富,這為大灣區的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大灣區建設一方面要借助“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另一方面也需要克服其帶來的不確定性和潛在衝突,如何把“制度之異”變為“制度之利”值得持續探討和研究。本文經實證分析,發現大灣區各城市的立法工作存在著一些值得關注的特點、局限性和不足。突破舊有思維框架與限制,以創新性舉措構建一個更加開放、有效的區域發展新模式,是當前和未來大灣區建設的重要任務。為了更好地發揮各方優勢,為區域整體發展創造協同效應,應以中央統籌與區域協調互補互促、軟硬法治力量相結合的方式優化法律與制度,打造“法治灣區”。

  *本文係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大精神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研究”(23ZDA121)課題組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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