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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現況初探

http://www.CRNTT.com   2023-08-05 00:10:23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

  繼而,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再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後,則使世界遺產的範疇擴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無形文化資產”);如此,使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界定範疇益形周延,同時也更符合立法原始本義整體性、真實性和完整延續潛力的要求,各國及地區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觀念跟著也與時俱進。

  本文所指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規定,主要來自台灣當局“《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中所稱“無形文化資產”③,包括: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各項具體所指如下:(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三)民俗:指與人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四)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纍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與維護機制

  文化是民族的靈魂,凡具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保存價值的文化,都是珍貴的遺產。其中的物質文化遺產,因其具備特定的空間及形體,如古跡、古物、歷史建築等,一旦面臨改變與破壞的威脅,變化相對明顯。反觀: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乃人類社群與其生存環境、大自然互動及生存歷史條件所創造纍積且世代相傳的文化傳統,因非具象存在,同時以人為載體,常須因應特定時間與場域呈現,更增加了掌握及保護的難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保存維護工作,是一個地區保存歷史記憶與先民傳統智慧的重要工程,以台灣地區而言,這些文化保存對象遍及這塊土地上的每一個角落並包含多元的族群分布,足能彰顯文化的多樣性與豐富性。

  台灣當局於1982年首度公布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法》”;先後於2002年修正、2016年兩度修訂。依該“法規”精神,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強調了“人”所維繫的傳統與技藝,因此保存維護機制與人才傳承,成為文化事務主管部門持續推動的重點,其相關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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