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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2-04-07 00:05:11  


 
  在民主及個人權利部分,在不抵觸國家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維持現狀。台灣地區實施1946年南京“中華民國憲法”,雖經七次“修憲”仍保留大量人權保障清單條款,通過民選議員質問官員、媒體輿論監督、言論自由批判與法院審判等方式保障,統一後台灣地區人權範圍除抵觸國家安全外,最大限度保留台灣同胞個人權利不變,對於台灣同胞長期習慣的政治生活不至產生重大影響。至於台獨活動或其他違反國家利益與國家安全的行為,在統一後的清算鬥爭當中可以進行廣泛政治宣傳、確立典型案例,在廣泛的政治教育後台灣同胞將有明確認識自由權利的邊界。

  第六,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職權,以中央駐台機構體現。中央在台灣可成立中央派出機構,名稱可考慮設置中央政府駐台辦,並有實質行政功能。考量香港、澳門主權回歸治理經驗,因應兩岸統一後台灣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隱患與國際政治局勢變化,設置台灣地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中央派官員出任,重點防範台獨,清除台獨勢力,以策台灣長治久安。外交方面,設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特別重要的是,統一後台軍必須解散,台軍中擁護國家統一者,可吸收加入解放軍。解放軍在台設駐軍司令部,陸海空軍及火箭軍均必須在台駐軍,保衛台灣安全及祖國安全,形成東南沿海戰略安全屏障。外交及軍事機關為中央專屬職權,並可依法授權台灣地方行使部分職權,或提供協助。兩岸統一後,台灣地區在一定時期需要進行對台獨的法律責任追究,歷史批判與去台獨化工程,重建中國史觀,建立中國認同。

  第七,台灣選舉可參考香港修改過的新選舉制度,形成有台灣特色的選舉制度。統一前即成立台灣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對台灣必要選舉進行準備。政府體制架構以中央全面管治權為基礎,台灣特别行政區行政首長由協商及選舉產生,中央政府認命,政府高級管治團隊由台行政首長挑選提名,由中央政府審查任命。1996年起李登輝以民主化為名,實質推動台獨,至今形成強烈劣質民主文化,也造成金權政治與選舉不良風氣,政客追逐選票傾向民粹主義,形成偏激及極端的政治生態。故不建議統一後台灣地區由台灣民眾普選行政首長,但行政首長其管治團隊雖由台灣人產生,但相關人士必須由中央政府挑選審查及任免,相關程序必須經過中央嚴格審批,並且在選前進行資格審查,當選後也應由監察機構監察。

  第八,議會採取兩議院:一個根據各鄉鎮市區各1名議員產生,代表各基層行政區民意;另一院根據各縣市居民人數比例產生,具有民意比例代表性,兩院制議會在各國政治經驗中較為溫和,避免產生極端政治傾向,複雜的議會運作也使本地立法較為謹慎,同時平衡區域發展。

  第九,中央對台灣地區考選銓敘機構與監察機構保留人事權,這些重要機構首長為中央派駐官員,以顯中央實質權力,掌控台灣治理人才實質考評及奬懲權。根據香港、澳門管治經驗,考選銓敘涉及公務員及議員的資格銓定審查、薪資發放與退休撫卹管理、候選人資格審查及公務員考試,由專門機關掌握考核審查權,並考量台灣地區面對統一前後的政治社會必然有一定時期存在混亂,對於國家政策與祖國忠誠也需教育,故公職人員的入口由中央保留人事主導權,可以調整相關政策並監督落實。監察機關在台灣地區長期流於表面,但在審計制度上發展相對完備,統一後設置監察機構可仿照香港、澳門廉政公署,對於官署與私人機構腐敗問題賦予調查權,考量統一後台灣地緣戰略地位,必然有人仍與外部敵對勢力存在聯繫,在資金與政治關係中若可能存在出賣國家利益、違反國家忠誠的行為,以及一國兩制下滋生的腐敗問題,故中央對台灣地區監察機構也保留人事主導權,並能夠起到主導聯繫跨域反腐敗功能。

  第十,終審權和審判權歸屬台灣地區,但中央保留檢察部門人事權,檢察部門首長為中央派駐官員。司法審判配合一國兩制實施,劃歸台灣地區負責案件審判,中央依照香港、澳門模式保留解釋憲法及法律權力,可以通過基本法律規範的解釋,避免台灣地區法院錯誤解讀中央法律及台灣地區基本法律規範意旨。檢察部門得與監察機構合併,形成刑事案件起訴、人權保障、反腐敗與法律監督的專責機構,中央保留人事主導權,在統一後可以順暢進行對“台獨”活動的法律責任追究,同時在維護國家安全、反腐敗領域上體現中央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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