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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香港憲制秩序的深度重塑

http://www.CRNTT.com   2021-06-19 00:13:01  


 
                  修改選舉制度 保證選舉過程的政治安全

  中評社: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您如何從總體上評價修改後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對從制度層面保障愛國者治港有什麼意義?

  李曉兵: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幅度比較大,主要集中在兩大塊內容上:一方面對選舉委員會的憲制角色進行了重新釐清、重新設置、重新賦權;另一方面,增設了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都經過該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而且要把國安委根據香港特區警務部門的維護國安部門的審查情況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作為前提,確保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由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與原來由選舉主任進行資格審查有所不同,其根據國安委出具的審查意見書所做出的候選人資格確認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進行司法複核,不能提起訴訟。

  選舉委員會的調整,主要是對界別進行了重新劃分,對原來界別進行了替換,增加了一些新的分組,以保證其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可以看到,這次對界別的重新劃分非常精細,以前基本法沒有對界別做過這麼細的規定,在五大界別的基礎上,又對每個界別的分組進行了非常精細的規定,對每個界別內部的分組和議席的分配也作出了規定,比如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人數還不少,有110席。第四個界別裡還包括了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以及港九、“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的代表。這些規定都是非常具體的。

  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對於香港特區的選舉過程和政治運作過程是非常瞭解和熟悉的,能夠發現以前存在的問題之所在。這次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之所以要做出這麼大的調整,就是要保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過程的政治安全,這也跟香港特區的有效管治聯繫在一起,要避免“反中亂港”分子或者極端政治力量以及他們的代言人利用制度漏洞參與到選舉過程中,或者滲透到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架構內部。所以,新修訂的附件一、附件二在選舉委員會這部分做了一些較為詳細的規定,同時,也從總體上對人數進行了擴展,即從1200人擴展到1500人;在完善特區選舉制度同時,也在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來推進香港民主政治的發展,並不是像一些批評意見說的那樣,是“民主的倒退”。香港民主政治發展既要遵循循序漸進的基本原則往前走,同時也要確保能夠穩健運行。因此,對選舉委員會的人數進行適當的擴展的同時,又根據實際情況對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和議席進行釐清和分配。

  另外,新修改的附件一之所以強調全國性團體的香港代表要參與到選舉委員會之中,是要讓這些對國家有全面的理解和貢獻、有牢固的國家意識和強烈的政治認同的優秀人士也能夠有機會參與到香港特區重要的選舉過程之中,特別是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和行政長官的產生過程。能夠參與到全國性團體的香港代表,一方面證明其基本的能力和專業水準,對於全國性活動有積極的參與和貢獻,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其對於國家的認識、情感和國家觀念方面沒有問題。由全國性團體的香港代表參與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議員,既能夠讓政治光譜變得更寬,同時保證在整個香港特區的選舉過程和政治運行過程中,能夠把國家和特別行政區的利益協調兼顧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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