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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煌語中評:游梁失議席表明宣誓非兒戲 | |
http://www.CRNTT.com 2016-11-16 00:07:00 |
法官判詞中指,梁游二人2016年10 月12日的宣誓客觀及明顯地顯示,他們無意忠誠地支持立法會誓言及《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責任,已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因此他們的宣誓屬無效及沒有法律效力,當天起梁游二人的議員資格已被取消。 丁煌認為,此次判決梁游失去議席表明公職人員的就職宣誓有其法定的義務,並不是“小孩玩泥沙”,不能兒戲。梁游二人當日在立法會的宣誓行為已經違反了香港本地《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破壞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施以及國家主權的完整。 在本案判決前,全國人大常委在11月7日頒布對《基本法》第104條含意的解釋,規定當選的議員,在就職時必須真誠、莊重地依照《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宣誓。若故意拒絕作出立法會的誓言,其宣誓即告無效,議員資格亦取消。 丁煌指出,歐慶祥法官做出的判決中表明,釋法對本次裁決並無影響,根據香港法例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有關條文,即使沒有人大釋法,按照香港的法律梁游在第一次宣誓時亦已喪失議員資格。 丁煌表示,此次案件是高等法案原訟庭的案例,是案例法里有史以來唯一一個的判決書和最重要的判決書。在這個案例里,詮釋了《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在現實生活中的情形,香港法庭是有權宣佈觸犯香港法例的民選議員喪失公職,具有普通法指引的作用,對以後立法會準議員宣誓亦有直接指引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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