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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體制霧霾不除大氣霧霾難消

http://www.CRNTT.com   2015-03-04 10:09:05  


 
  三是電力調度方式。二灘棄水曾引發電力體制改革,但這一問題至今仍未完全解決。《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優先調度和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

  實際情況是,各地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對每一台機組下達發電量計劃。水電在計劃發電小時數之外的超發電量不但不予獎勵,反而要向火電企業支付補償才能被電網收購,等於用水電補貼火電。水電比火電便宜,既清潔又經濟,但由於電網企業是單邊購買方,發電方與用電方不能直接交易,寧可棄水也不能把電供給需要的企業。

  油氣時代姗姗來遲

  文章指出,從能源發展的一般規律看,以煤炭代替柴薪、油氣代替煤炭是必然趨勢。多用油氣少用煤炭等於減少排放,由於油氣體制市場化改革滯後,使得我們難以適應能源代際更替的大趨勢。

  首先,油氣區塊出讓仍採用計劃分配方式。國有企業在占有油氣區塊時沒有向國家付出代價。這些企業改制上市後,原本屬於全民的油氣區塊成為股民的資產。大量圈占的區塊既不投入,也不開採,影響了國內供給。

  其次,油氣流通領域處於高度壟斷。少數油企同時擁有原油、成品油進出口權,其他企業即使在國外獲得便宜的油源也不能進口到國內銷售,必須賣給擁有進出口權的國企,再由他們銷售。各地的煉化企業只能從有進出口權的國企手里購買原油。

  由於地方煉油企業與擁有進出口權國企下屬的煉油廠存在競爭,地方煉油企業很難拿到價格合理的原油,不得不進口國外的燃料油、渣油。這類油成本高、油質差、污染處理難度大。

  擁有進出口權的國企還壟斷了成品油批發和零售渠道。政府有關方面對民營企業興辦加油站設置了較高門檻。天然氣上游和流通環節的情況與石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一個城市一般只有一家燃氣公司,進入家庭的天然氣必須從這一家公司購買。

  去年以來,有關部門積極放開油氣進出口權值得肯定,但還遠未實現公平准入。在全球油氣供大於求和價格走低的形勢下,國內油氣價格並未出現相應幅度的下降,油氣供應仍無法滿足國內需求的增長需要。

  環境監管成效堪憂

  文章表示,目前,中國環境治理主要運用三種手段,即指標控制、項目審批、價格補貼,與傳統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方式非常相似。在市場化進程中,政府的這三種經濟管理手段都在改革,而環境監管領域的改革相對滯後。

  一是指標控制。“十一五”規劃中首次制定了3個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十二五”規劃增加到7個。這些年,節能環保部門把大量精力放在這幾個指標的分解下達、檢查落實上。這里涉及到如何對待政府制定的指標問題。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國家就對計劃體制進行了大幅度改革。計劃指標從原來的約束性指標,總體上轉變為預測性、指導性指標。新設的幾個節能環保指標則堅持了約束性,完不成就要對地方問責。

  每個五年規劃中,節能環保約束性指標剛下達時完成起來很難,但經過努力都能完成。這種相關主管部門自己定指標、自己下達、自己統計、自己考核,缺少第三方參與的指標控制方式,是否客觀、公正、有效還有待進一步驗證。

  二是項目審批。環評報告審批、節能評估報告審批是各類建設項目的前置審批事項。對這兩個環節有關部門把關很“嚴”,企業投入與耗時較長。環評和節能評估一旦通過,實際執行情況往往很難掌控,存在著“重前期審批、輕過程監管”的問題。

  三是價格補貼。為了將企業經濟活動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世界各國採取的措施都是“誰污染、誰治理”,或“污染者付費制度”。而中國使用價格補貼作為治理排放的經濟手段,凡脫硫、脫硝的發電企業,國家上調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補貼其增加的成本,也就說“企業污染,消費者付費”。很多發電企業不按規定運行脫硫、脫硝設施,電價補貼就會變成利潤留在企業。消費者出了錢,實際減排效果卻未達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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