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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準確理解混合所有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4-09-30 09:14:57  


  中評社北京9月30日訊/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混合所有制經濟”注入了新的內容,指出“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同時強調,“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議進一步明確了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方向和路徑,使之成為深化國企改革新的有效載體、新的動力。

  第一財經日報發表財經評論人宋文閣文章表示,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內涵,有廣義和狹義的不同理解。廣義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指的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所有制經濟成分通過股份制、聯營等形式,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制形式。廣義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混合產權中不一定包含國有經濟成分,而狹義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混合產權中一定包含國有經濟成分。

  擁有兩種所有制類別以上的企業類型主要是:聯營企業中的國有之間聯營以外的其他經濟成分間聯營企業;國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兩種以上所有制經濟成分參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港澳台企業中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控股但有其他經濟成分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

  這幾種類型企業至少由兩種以上所有制成分的資本投資形成,因此,根據廣義的理解,它們都屬於混合所有制經濟。而按照狹義的理解,以上類型中有國有經濟成分參與的才屬於混合所有制經濟。

  從國家出資人機構看,混合所有制是從狹義上的須有國有經濟成分,並且國有資本總量一定要占主導或控制地位。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改制上市或提高國有資產證券化率是最佳路徑。

  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需備條件

  文章分析,1、基於自願的混合法則。民營企業進入國有企業持有股份,必須是基於自願原則,絕對不能強迫命令,這是最基本的法則。

  2、股權比例的合理適當安排。民營企業成為混合所有制以後,很重要的是它的比例如何安排,這就有一個預先設計的問題。現在民營企業入股國有企業的也有不少,但這樣的一些民營企業入股,實際上是陪襯、點綴的作用,沒有起到在機制體制方面發揮彼此優勢的作用。如果民營企業進入國企,所占比例不能太少,不能只搞占比1%、2%的混合所有制,要占到10%以上甚至達到30%,應該說就能起到在管理中的補充作用。國企有國企的優勢,民企有民企的優勢,能夠實行優勢融合、互補,是一個關鍵。

  3、要有經營管理權和分紅派息權。民營企業入股後,作為混合所有制中的股東,必須充分保障它的合法權益。這個合法權益有兩個重要方面,一是經營管理的權利,一是分紅派息的權利。

  4、要有員工及管理層持股。混合所有制應該從更大的角度去看,務必加入員工及管理層持股的“混合”。通過員工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可以促進國企的活力和效率機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通過這個方式,可以監督、制約國企的董事長、總經理等內部人的權力,對國企反腐倡廉形成體制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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