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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救不了被碾女童 | |
http://www.CRNTT.com 2011-10-20 10:48:27 |
■ 有《好撒瑪利亞人法》,就沒有“美國版彭宇” 亞歷山德拉訴麗莎案:救人成被告最終無罪 2004年,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車禍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另外一名名叫麗莎女子將其救出,但麗莎由於沒有專業的施救技能,導致了亞歷山德拉車禍後癱瘓。2008年,亞歷山德拉把將她從車裡拖出來的麗莎告上法庭,稱麗莎救助疏忽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2009年,加州議會以75∶0票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條款宣布了類似麗莎這樣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導致其受到傷害的情況下,得以免責。 好撒瑪利亞人法:好心人的免責條款 加州議會所通過的這個“好心人免責條款”,其實在美國乃至整個北美地區都不罕見,這種條款被稱之為“好撒瑪利亞人”法。這條法律源自一個古老的聖經故事,他用其中的“好撒瑪利亞人(Good Samaritan)”來指既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約定義務而出於內心的道德要求無償對他人進行救助的人。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law)是美國法律體系中著名的制定法,主要是關於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損害時的責任免除的法律制度。美國聯邦和所有州的制定法中都有其各自的具體條款或者無償施救者保護法,其主要目的在於通過豁免見義勇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責任,從而達到鼓勵社會的見義勇為行為的作用。 類似免責條款並不罕見,新加坡規定被援助者反咬會被處以1到3倍醫藥費罰金 加拿大也有與美國類似的“好撒瑪利亞人法”,立法形式與美國不同的是,除魁北克省採用民法以外,其他省採用普通法的形式。加拿大一些省法律則規定,施救行為對一般疏忽造成傷害不擔責。如安大略省2001年《好撒瑪利亞人法》規定:“無論習慣法如何規定,自願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不必為施救過程中因疏忽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除非能證明該人系因嚴重疏忽而造成傷害。” 作為東方國家,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懲罰機制規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後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蔑罪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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