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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後 哪里安放我們的房子?

http://www.CRNTT.com   2011-01-18 08:24:10  


  中評社北京1月18日訊/最近,上海市的一則關於土地使用權預申請的公告中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後,由“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而在“上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則顯示,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

  新京報發表社評表示,上海市的這些規定意味著,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後,即使你的房子足夠牢固,也面臨著土地使用權被“無償收回”、房屋無處安放的尷尬。這個規定引發了《物權法》之後,民眾對於“70年”的新一輪焦慮。

  70年之後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在《物權法》立法的時候就引發了第一輪焦慮:是續期,還是收回?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最後並無結論。但起碼,在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後應當自動續期這一點上,是達成基本共識的。《物權法》由此共識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唯一沒有明確的是,續期是無償,還是有償。

  “70年”引發的第二輪焦慮是2009年三月,一份流傳的名為《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文件,這份意見稿中最受人關注的是住宅70年到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顯然,該徵求意見稿沒有違背《物權法》“自動續期”的規定。

  文章認為,上海市由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定,倒退回《物權法》出台前。在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里,不僅規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為70年”,更是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這個規定,充分體現了“公權”和“私權”兩種權利在博弈中的不對等地位,也體現了對私人產權的不尊重的立法指導思想。歷史總是在進步,3年之後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於這個規定,就有明顯的進步: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房產所有人必須提前一年申請續期,否則土地使用權將會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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