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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遇襲案“神速”審理有違程序正義

http://www.CRNTT.com   2010-10-11 09:41:18  


 
  目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認為肖傳國涉嫌的是“尋釁滋事罪”,不過,早已有相關人士指出,肖傳國雇凶毆打方舟子、方玄昌是蓄意傷害,並不符合“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他人”的要件,而且被害人的傷僅為輕微傷,也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認定肖傳國無罪。而方舟子、方玄昌和律師彭劍均認為,肖傳國涉嫌的是“故意殺人未遂”。方舟子說,肖傳國花費10萬元巨款來雇凶,且經過長時間的跟蹤和踩點,嫌疑人作案時動用了辣椒水、管鋼和鐵錘,“分明是想致(置)人於死地”。

  爭議還在於傷情鑒定,警方的鑒定結論是方舟子和方玄昌的傷情都是輕微傷。但是,律師彭劍介紹,方玄昌頭部傷處可見顱骨,且傷及頭部主動脈,傷後頭部有不良反應。方玄昌認為自己介乎輕傷和重傷之間。

  顯然,對於這樣一起案件,司法機關理應更慎重從事才對,應當給予被害人及其律師更多準備時間,保障他們的合法訴訟權利,聽取他們的意見,尊重他們提出的合理要求,才能既保證案件辦成鐵案,又能程序透明,讓各方信服。然而,在如此“神速”的審理中,當事人的諸多訴訟權利和合理要求都淹沒了。方舟子稱“昨天上午向法院提交的重新進行傷情鑒定的申請及延期審理的申請”,但法院第二天就宣布開庭,“看來法院根本沒有采納,這讓我都來不及取證,尋找證人。”而且,法院還對此案適用簡化程序,而事實上,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的案件不適用簡化程序。

  司法機關“神速”審理此案的背後,隱約可見權力的影子。據知情人透露,方舟子遇襲案發生後,社會反響強烈,被列入公安部督辦的案件,所以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特別重視此案,並利用節假日加班辦案。司法機關對於此案的高度重視當然值得讚賞,但是,每個案件有自身的特點,而訴訟也有其特定的規律,案件久拖不決固然必須譴責,但案件處理違背訴訟規律過度“神速”也值得警惕,當年濟南“7.9”爆炸案主犯段義和、陳志從案發到被處以極刑,時間不到兩個月,至今讓人感覺這種處理速度是否在掩飾些什麼。看來,要讓案件的審理符合程序正義,進而讓案件處理結果經受得住歷史的檢驗,必要的訴訟時間是不可或缺的,這種訴訟時間不能在“督辦”與上級指示的壓力下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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