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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人進京抓作家的書記究竟是誰?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08 10:26:40 |
財新觀察:謝朝平案應盡快糾錯 此事件正是“依法治國”遙遙征程中又一次嚴峻的警示 8月19日周四,作家謝朝平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數名來自陝西渭南的便衣警察闖入其北京居所,銬走其人,押至渭南拘禁至今,命運未蔔。 此事距《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被通緝事件不過三周。而陝西渭南警方較仇案中浙江遂昌警方之濫權不僅走得更遠,錯謬更甚,而且至今仍未有糾錯行動。從目前事態發展看,此事件仍可能逆轉但未必順利,或許正是“依法治國”遙遙征程中又一次嚴峻的警示。 好在輿論跟進,律師介入,此次謝朝平事件的基本情節已相當清楚。據陝西渭南警方口稱,謝朝平涉嫌“非法經營罪”,而事實表明此項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謝朝平的《大遷徙》,是今年5月與《火花》北京編輯部談成出版條件,由謝支付印務費用,以增刊方式付印。事後的審視表明,《火花》出此增刊未經上級審批。然而,這並不屬於“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對“非法經營罪”如此界定:“(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此外,最高檢、公安部曾發布《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下稱《規定》),其中與出版相關的第79條第五款規定“出版、印刷、複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當立案追訴。 謝朝平的行為顯然與《刑法》225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無關。《火花》為山西省文聯主辦的文學刊物,曾是著名作家趙樹理、馬烽等人的“大本營”,至今已經有50多年歷史。《大遷徙》為長篇報告文學作品,在《火花》增刊發表系屬合理合法。此書發表前經《火花》北京編輯部執行主編審稿,雜志印刷也有《火花》開出的合法准印單。由此,增刊也絕非《規定》第79條第五款所稱“非法出版物”,沒有也不可能“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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