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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不適用於提名和參選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07 10:52:19 |
國際社會認為,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僅指選舉權,不含提名權和被選舉權。只要有法律規定,提名權和被選舉權是可以不完全平等的,並不被視為有違平等選舉的原則,世界各國、各地無不如此。 香港有一種意見認為,香港基本法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然普選意味著選舉權普及而平等,該平等原則也應當適用於任何選舉中的提名和參選。 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國際社會認為,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僅指選舉權,不含提名權和被選舉權。只要有法律規定,提名權和被選舉權是可以不完全平等的,世界各國、各地無不如此。 選民的提名安排無劃一標準 對提名權而言,世界各國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一)由政黨提名:美國總統候選人、國會兩院議員候選人,主要由共和黨和民主黨在黨內通過預先提名。總統候選人由兩黨各產生一名,參議院候選人兩黨在各州產生兩名,眾議院候選人兩黨在各選區產生一名。 (二)由行業提名:愛爾蘭參議院60名參議員中,有43名是由文化、體育、農牧漁業、勞工、工商、公共行政和社會服務等行業推薦的。 (三)由專門的提名機構提名:香港特區普選行政長官時,其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然後再普選。 (四)由特定的政要提名:德國總理由德國總統提名;中國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 當然也還有由若干名普通選民或若干名特殊選民提名的安排,形形色色,五花八門,不一而足,也無須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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