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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政策法案影響與對應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00:04:40  


 
  9、法案第213條將台灣定義為“主要非北約盟友”。“主要非北約盟友”這一概念規定在1961年《外國援助法》第517條中,指與美軍有戰略合作關係的非北約成員,雖然不一定與美國有共同防禦條約,但享有美國授予的各種軍事和金融優勢。如果《台灣政策法案》將台灣定義為“主要非北約盟友”,台灣將被列入《外國援助法》第517條,而目前美國的“主要非北約盟友”均為獨立主權國家,賦予台灣該地位,就暗示台灣與主權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旨在製造“一中一台”。

  10、法案第808條(a)款規定,美國總統有權決定對參與與台灣有關活動的中國官員採取包括禁止財產交易、禁止入境、禁止發放簽證、取消既有簽證在內的各類制裁措施,並列舉了從國家元首開始的各級國家領導人。此前,《亞太再平衡倡議法》第401條(6)款規定,根據美國國家安全戰略,美國有權孤立威脅美國利益或其行為與美國價值觀背道而馳的國家或其領導人,該條款可以成為美國就台灣問題對我國及相關官員進行制裁的依據,但《台灣政策法案》的規定顯然更具有針對性,可採取的措施也更明確,直接指向實施制裁。

  (二)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調整後的版本

  9月14日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通過的版本為157頁的《2022年台灣政策法案》(Taiwan Policy Act of 2022),增加了《美國台灣公共衛生法案》,因不直接違反“一個中國”原則,這裡不做探討。外交委員會版本與議員提案版對應的部分作了如下調整:

  1、把“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是美國的一項政策”、“美國國務卿應尋求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談判”調整為“美國尋求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不再將更名作為美國的政策,實施機構也做了模糊化處理,在規則表述上有所收斂。

  2、删除“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任命程序比照美國政府駐外大使任命程序”的表述。原規則突破“一個中國”原則,删除該條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法案的違法性。

  3、取消“賦予台灣‘主要非北約盟友’地位”的表述,改為“在軍備轉移上以‘主要非北約盟友’的同等方式對待台灣”,不再將台灣與其他作為主權國家的“主要非北約盟友”並列,條文的不法性大大降低,但“以‘主要非北約盟友’的同等方式對待台灣”的表述仍然違反“一個中國”原則,衹是相對弱化了規則的激進程度,實際效果還是得看生效後的具體舉措。

  4、加強對台軍事援助的撥款。原方案為4年內提供45億美元的軍事資助,新規則增加了第5年20億美元的預算,加強了對台軍事援助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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