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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大灣區重大疫情需有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22-04-05 00:02:40  


 
  重大疫情處理的好壞與人民的生態環境、生活環境和健康狀況息息相關。正如2012年,國務院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重點保護環境,加大力度解決重金屬、飲用水源、大氣、土壤、海洋污染等關係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由此可見,應急法治是保障“公眾環境權”的現實需要,而頻發的突發公共事件損害公眾享有良好生態環境的權利,重大疫情的堆疊更是造成較大範圍的自然資源流失,嚴重影響“公眾環境權”的實現。通過法治協同在重大疫情的事前、事中、事後形成全鏈條的應對體系,將保護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環境落到實處,也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應有之義。

  二、大灣區重大疫情應急法治協同建設的基本特徵

  (一)跨法域性

  內地與港澳分屬不同的三個法域,內地為具有濃厚大陸法色彩的社會主義法系,香港為普通法系,澳門為大陸法系。內地與澳門在法律體系上相似,屬於成文法系,訴訟以法官為中心,主要強調成文法的作用,香港則沿用英國的普通法系,以適用判例法為主、制定法為輔,訴訟以當事人為中心,側重判例在司法中的作用。粵港澳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系三法域”格局決定粵港澳的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均相互獨立。

  在立法權上,大灣區內中央立法、地方立法與港澳自行立法、經濟特區立法同時並存,如何充分利用和尊重規則和差異,推進粵港澳立法協商、制度協同,實現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是大灣區重大疫情應急法治協同建設的先行挑戰。在執法權上,粵港澳政府均有行政管理權,但在海關、稅務、經濟活動、環境治理等行政領域的管理制度、執法標準、執法程序方面存在巨大差異,這使得應急法治協同建設中人流、物流、資金流、資訊流等要素流動面臨瓶頸和壁壘。在司法權上,廣東省是內地普通行政區,港澳則是特別行政區,擁有相對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③在此種語境下,應急法治協同建設存在訴訟管轄權、法律查明適用、裁決認可執行及民刑行政三大訴訟銜接等問題。不僅如此,粵港澳的法律文化傳統並不一致,內地與澳門法律傳統比較相似,香港無論是法律制度還是技術層面都與內地存在較大差異,這使得三地在應急法治領域的制度銜接產生較大的困難。

  誠然,不同的法律制度,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為保障三地各自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設計的,如何通過立法、執法、司法以及守法的各個環節,暢通法治統一的各種管道,緩解粵港澳三地法律規範的差異所形成的內在張力,將“制度之異”轉變為“制度之利”,置三地法治協調於“一國”與“兩制”的動態平衡中,是重大疫情應急處置協同的重中之重。面對這一尚無先例可循、也無成熟經驗借鑒的嶄新課題,唯有探索出粵港澳法律制度間的“最大同心圓”,方能為三地共同處理重大疫情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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