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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制方案 台灣擔心什麽 | |
http://www.CRNTT.com 2019-06-09 00:08:24 |
其實,大陸方面從未把解決台灣問題與解決港澳問題劃等號,改革開放以來的歷任領導人也都強調台灣問題的特殊性,否則也就不存在探索台灣方案的需要。但不容忽視的是,長期以來大陸的對台工作重心在於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強調和維護,針對台灣問題的“一國兩制”的系統論述不夠,這在客觀上給“一國兩制”在台灣被汙名化留下了可乘之機。顯然,探索台灣方案首先要回答的問題就是較之於港澳,台灣的特殊性和特殊地位為何,這既是在解答台灣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也是為台灣方案本身論述的合理性,以及為台灣方案設定方向標。 “一國兩制”最初是鄧小平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兩岸和平統一而提出的戰略構想,②是中共在與國民黨和台灣方面長期鬥爭過程中的思想演進,它發端於“一綱四目”,有其清晰的歷史繼承性,亦即逐漸意識到雖然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但它與大陸內部的省市地方政府不一樣,台灣有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特殊性,因而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式以及統一後台灣的治理方式都與處理大陸省市的事務不一樣,承認了台灣問題的特殊性或台灣的特殊地位。顯然,此時對台灣特殊性認識的參照系是與大陸內部省市地方政府的比較。1984年中國向世界宣佈將於1997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並提出以“一國兩制”作為香港回歸後治理的制度安排。“一國兩制”構想源於台灣問題,但最先應用到解決港澳回歸問題上,這就使得台灣特殊性問題的參照系發生了轉移,亦即轉移到台灣與港澳的“一國兩制”有何區別。這個問題首先涉及台灣問題的屬性與港澳問題的屬性,以及不同屬性問題解決的內涵差異問題。 眾所周知,解決港澳問題是非殖民化的問題,非殖民化是要把主權和治理權從外國殖民統治者手中拿回來,恢復對港澳的主權和治權的行使,而且是按照我們的意願來建構新的治理體制機制。台灣問題則是國共內戰的遺留問題,③屬於一國內部的政權之爭的問題,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則是在實現主權統一的基礎上,如何協商和安排權力分享的問題,問題屬性差異使得兩者在高度自治的“高度”上是有落差的。在港澳問題上,“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香港同胞當家作主,自行管理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事務”④,強調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港人、澳人根據什麼來治理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的事務呢?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港澳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憲制基礎,以特區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不是三權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導或司法主導。⑤這些體現了中央政府對殖民者留下的舊制度的改造,改造殖民者留下的舊制度,建構新的治理體系成為世界範圍內非殖民化的政治正確,無可厚非。這也就界定清楚了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具體而言,港澳的自治是建諸於中央的全面管制,“中央政府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有效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制,先後任命五任行政長官和歷屆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接受特別行政區任免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備案,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行使外交權,組建駐港部隊履行維護防務職責”。⑥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⑦顯然,港澳的高度自治是一種事務性管理層面的自治,並且具有政治學一般意義上的委託-代理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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