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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東答中評:互聯網金融應以行為監管為主 | |
http://www.CRNTT.com 2016-03-02 00:21:36 |
楊東教授畢業於日本國立一橋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副院長,學術研究領域為證券法、金融法、競爭法,對於互聯網金融領域有深入研究。 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行為監管為主 針對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不足,楊東教授認為,監管體制應該有所改革與創新。功能監管的概念源自於美國,但在2008年金融危機後,美國發現功能監管已經落後了。所以在金融危機之後,美聯儲旗下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這說明光靠功能監管是不夠的,還要強調以金融消費者為核心的行為監管。 楊東教授分析,因為金融功能本身在不停變化,所以監管難度較高。美國在2008年金融危機以後就認識到這一點,世界各國包括我國都成立了消費者保護局。這是因為涉及到消費者、投資者,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所以需要更多法律去保護金融消費者,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核心進行的行為監管是最可靠的。 但同時也要吸收功能監管和審慎監管中好的方式,不能將三者完全割裂,而要將三者結合重構一個金融機構監管體系。楊東教授還特備建議國家應該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這樣與功能監管和審慎監管相互補充,否則金融監管很難保護到中小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銀行需加大改革 形成金融領域多元競爭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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