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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信用風險上升不應止於降息 | |
http://www.CRNTT.com 2014-11-25 09:14:24 |
亟待政策托底和風險分擔 文章表示,考慮到當前風險上升主要源於實體經濟轉型調整,有一定的系統性特征,單靠商業性機制可能無法有效化解,必須輔之以適度的公共政策。通過宏觀政策的托底和風險分擔機制創新,來降低風險成本,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具體而言,有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保持適度寬鬆的宏觀政策,宏觀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需要在去杠杆與防風險之間取得平衡,同時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從發展的角度看,隨著經濟結構調整的逐步深入,部分行業、局部地區,甚至部分金融機構出現某種程度的風險,是市朝機制發揮效力的途徑。因此,應允許適度、有序的風險暴露,以逐步消解經濟周期中的正常損失以及前期遺留問題。但在此過程中,需要嚴防金融風險惡化和升級,適時、適度的穩增長措施,對防止風險擴散和扭轉市場預期至關重要。當前穩增長重點不在於維持某個既定GDP增速或就業水平,而在於防止潛在金融風險升級和擴散。 上周五,人民銀行兩年來首次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反映出貨幣政策已開始進行這樣的調整。儘管存貸款利率調整不對稱,短期內有壓低銀行淨利差的可能。但從長遠看,降息不僅能有效引導融資成本下行,改善企業生存環境,同時也向市場發出了積極的政策信號,對穩定實體經濟以及市場預期會產生積極影響,有助於信用風險化解。我們預計,適度放鬆的政策趨向還將繼續,直至風險預期得到扭轉,信貸、社會融資規模恢復到相對正常的狀態。 二是優化金融監管政策。首先,要強化對風險的管理,適時完善監管規則,將各種創新和套利活動風險納入統一監管框架。從國際經驗看,金融市朝過程必須輔之以適當的再監管re-regulation,方能避免出現巨大風險。在這個意義上,市朝既非簡單取消監管,也非對金融創新聽之任之,而是要根據風險特征的變化,在放鬆原有管制措施的同時,及時建立新的監管規則。目前,眾多基於監管套利的金融創新飛速發展,在規避監管、降低監管有效性的同時,製造了相當大的潛在風險。從未來看,監管當局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銀行各種創新業務進行規範,並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監管要求。此外,還應對不同監管規則尤其是不同政策部門制定的規則進行系統的梳理,加強協調、保持監管一致性,以減少監管套利空間。 其次,要進行逆周期監管創新。在信用風險上升期,加強對風險監管是題中應有之義,但過於嚴格的監管有可能造成銀行風險規避情緒上升,加大實體經濟“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而企業融資困難則會放大實體經濟下滑的程度,反過來導致銀行信用風險進一步上升,這就是所謂的金融監管順周期效應。目前,在實踐中,監管政策以及銀行自身考核對信用風險的過度強調,事實上已經導致銀行信貸偏緊,對實體經濟產生了一定負面影響。對此,我們建議監管部門借鑒國際比較成熟的經驗並結合中國實際,在逆周期監管方面進行嘗試和創新,在一些對銀行行為有著重大影響的政策上如存貸比、合意貸款規模、風險容忍度等,根據實體經濟運行的需要,保持一定的彈性並進行動態調整。當然,考慮到我國地區間差異較大,這種逆周期調整的權限,應盡可能下放到地方一級監管部門,以便其因地制宜地進行操作。 三是完善風險分擔機制。在信用風險相對突出的情況下,風險分擔機制是分散風險,降低融資門檻的重要機制。但現有的以擔保、保險以及互保等方式進行的風險分擔,基本都基於商業化運作,儘管能起到一些風險分散作用,但無助於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在信用風險不斷上升的情況下,上述擔保機制大都陷入困境。破產倒閉的擔保公司不在少數,而聯保體系下,借款人的違約更是造成了風險迅速擴散。 對此,政府應考慮在適度的範圍內進行創新,直接或間接地參與風險損失的分擔和處置。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設立轉貸基金和風險基金,為企業貸款展期提供便利,或直接分擔部分信貸損失,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的融資環境。此外,在部分風險相對突出的地區,政府還積極介入不良信貸的催收和處置,在化解地區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相當積極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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