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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死亡賠償:命價貴賤看戶口

http://www.CRNTT.com   2013-02-06 11:43:57  


   
日本:法院賠償判決優待亡故老人、主婦、小孩  
   
  日本賠被害人生前可獲得總收入,死去老人的收入年限多算

  在日本的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有一套細膩的制度。若被害人生前有固定的收入,在計算可得利益時,通常以被害人死亡時的收入為基準,乘以被害人剩餘的可勞動年限,計算出其如果生存可能獲得的總收入,剩餘可勞動年限為67歲與被害人死亡時年齡之間的差額。在計算高齡被害人的剩餘可勞動年限時,判例通常會避免出現高齡被害人剩餘可勞動年限過低甚至為零的情況,東京地方法院1995年10月18日判決即認定62歲的公司職員尚餘9年可勞動時間。在以工資作為可得利益計算基準時,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2月18日判決明確拒絕考慮通貨與工資上漲因素。 

  日本法院以女性雇傭勞動者的平均收入為基準判決死亡主婦賠償

  日本司法體系也考慮了各種被害人死亡時本無收入的可得利益情況。被害人無收入的情況形形色色,主要包括專職家庭主婦、尚未達到勞動年齡的小孩等等。

  關於家庭主婦的可得利益,在1965年後,主張積極評價家務勞動的財產價值、並在賠償額中予以反映的下級法院判例相繼出現,而日本最高法院1974年7月19日判決也明確指出:“結婚後專事家務的妻子,其所從事的家務雖不直接帶來金錢收入,但在勞動社會,家務勞動基本上都可以通過金錢來評價。若請他人打點家務,必然為此付出相當的對價,故妻子自行料理家務,也能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據此最高裁判決,以女性雇傭勞動者的平均收入為基準,計算專事家務的妻子的可得利益。 

  日本法院可選三種不同方式計算死亡小孩的可能收入基數,乘以49年即為賠償金額

  關於小孩的可得利益,判例也曾長期以其計算上極其困難為理由予以否定,而只認可慰撫金方面的請求權。但日本最高法院1964年6月24日判決修正了此前的判例立場,認可了小孩的可得利益,並為後來的判例一體遵從。目前判例各自所選擇的收入基數未盡統一,大體上有三種:1.以當時雇傭勞動者的全部年齡段平均收入為基礎,並在可勞動期間內固定不變(東京地方法院方式);2.以初任雇傭勞動者的平均收入為基礎,並在可勞動期間內固定不變(大阪地方法院方式);3.從初任雇傭勞動者平均收入開始,預計收入順次上升,並將可勞動期間區分為不同的年齡段,分別計算該年齡段的雇傭勞動者平均收入,最終求出總和的可得利益。至於小孩的可勞動期限,判例一般考慮為49年。 
  
  結語: 世界上大多數法治國家,對意外死亡者家人是按精密估計出的“受害人生前能掙多少錢”來賠償的,對老弱婦孺還要特加照顧。唯有中國,是不管不顧,按城鄉戶口差異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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