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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敬璉:中國經濟社會矛盾幾乎到了臨界點

http://www.CRNTT.com   2012-09-03 09:04:46  


 
  吳敬璉:在這個問題上,一方面,要消除國有企業以及某些得到政府官員青睞的非國有企業的行政壟斷特權;另一方面,要實行“非禁即入”的原則,取消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性規定。還要教育和支持民營企業家群體抵制個別人結交官府、靠依附權力、依附國企尋租的不良行為。

  《財經》:您在前面提到的消除中國市場中的行政性壟斷,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和自然形成的市場經濟不同,中國現行體制是從計劃經濟演變而來,至今仍然保留著“國家辛迪加”的許多遺跡。一些國有企業和個別受到政府特殊照顧的非國有企業擁有政府給予的壟斷權力,排除和限制競爭,嚴重損害了市場秩序。正像有的學者所說,“行政壟斷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的一大公害”。許多法學界、經濟學界的有識之士對中國經濟中的行政性壟斷現象和《反壟斷法》為何對此無能為力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制止這種行政性壟斷行為的積極建議。但是這些意見似乎並沒有引起有關方面的足夠注意。

  吳敬璉:完善反壟斷立法和加強反壟斷執法,是改善中國市場制度必須解決的一個緊迫問題。

  公平競爭秩序遭到行政壟斷的破壞,的確是當前中國經濟面臨的一個嚴峻挑戰。這方面的問題變得如此嚴重,既是由於現有體制存在重大缺陷,也有反壟斷不力方面的原因。從反壟斷立法方面說,200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雖然保留了有關行政壟斷的章節,即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但是它只把違法行為的範圍限定在“濫用行政權力”,又把“濫用”的範圍限定在“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這就意味著承認一切不涉及地區保護的行政壟斷行為的合法性。

  與此同時,對於違反《反壟斷法》的經濟性行政壟斷行為,是由國家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等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調查處理的,而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等違法行為的處理辦法,卻是“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

  眾所周知,在中國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包括企業)的行政性壟斷,通常都是由依據黨政主管機關的法規或指令設立的。要這類行政機關“責令”自己管轄的企業去“改正”由自己制定的規章或自己發布的指令所導致的違法行為,豈非與虎謀皮?所以,在中國行政性壟斷泛濫成災,也就沒有什麼可奇怪的了。

  《財經》:正因為這樣,不少學者都認為,監督政府的行為、防止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和損害市場競爭,應當成為中國《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

  吳敬璉:為了制止壟斷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除了堅定不移地進行國有資本的布局調整和國有企業的改革以外,還必須堅定不移地進行反壟斷的司法改革:第一,修改《反壟斷法》或另立針對造成行政性壟斷的黨政機關的《反行政壟斷法》;第二,設立超越於黨政機關之上的反壟斷執法機關,不但負責處理經濟性壟斷案件,還應負責處理行政性壟斷案件;第三,由於行政性壟斷通常與行政機關的不當行為有關,因此應當修訂行政法,授予法院監督政府行為,糾正不當行政作為的權力。

  《財經》:由於現代市場中經濟活動日益繁複多樣而且變動很快,為了建立和保持正常的市場秩序,除了法院的執法,還出現了其他執法形式,如行政監管這種准司法的執法形式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種。在這方面,目前也存在不少問題,亟須加以解決。

  吳敬璉:這方面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用行政命令的個案干預取代合規性監管,這也為尋租提供了方便之門。例如,在證券市場的監管中用實質性審批取代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嚴格執行,滋生了種種弊端。在這方面,也要通過積極而穩妥的改革來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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