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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創新靠自由 | |
http://www.CRNTT.com 2012-07-13 11:13:25 |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對於網絡空間的企業競爭行為,普遍採用市場機制優先、一般法律保障、特別法律補充的梯度劃分原則。具體而言: 第一,如同在現實世界一樣,對於絕大部分網絡空間的企業競爭行為,並不需要由政府通過法律手段去進行調整或者規制,而是由市場本身解決,由市場主體自己找到解決方法。 第二,由於市場並非萬能,在任何國家,網絡空間從來就不是一個不需要法律規則和政府管制的領域。然而,發達國家適用於網絡空間的法律規則,就數量而言,均是以現實世界的傳統法律為主,特別立法數量較少;就覆蓋領域而言,傳統法律無所不在,針對網絡的特別立法僅僅只是針對特定領域(如網絡設施安全、網絡隱私保護、網絡著作權侵權、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法律責任等),起到的是拾遺補缺的作用;就演變規律而言,現實世界的傳統法律往往歷經數百年而成,多以判例法與成文法並行的形式存在,而網絡特別立法幾乎完全是近十多年來的產物,更多是以成文法形式,解決網絡環境下的特殊問題。 第三,強調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毫不意味著否定特別法律的輔助功能。 可以看到,發達國家的這種網絡治理結構與法律作用方式,既維護了市場本身的完整性,使市場機制在網絡空間同樣可以發揮根本性作用,又樹立了法治的權威和尊嚴,提升了法治的適應性與可執行性,實現國家權力與市場主體權利之間的平衡,並保護和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相比之下,在採用追趕戰略的後發國家,由於市場機制受到各種外在因素掣肘,本身就難以發揮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同時,雖然在追趕戰略的驅使下迅速制定了很多法律,但這些法律規定大多只能停留在書本上,國家並不具備執行這些法律的體制條件、觀念準備與執法能力。後發國家與發達國家同步進入信息時代以後,面臨網絡空間的嶄新環境,必然導致市場機制與傳統法律制度愈加顯得捉襟見肘,制度全面短缺,傳統法律制度面臨全面挑戰。為解燃眉之急,後發國家本能的反應必然是以特殊規則彌補一般法律執行力的不足,以政府之手補強市場機制,以期畢其功於一役。這樣,常常就會出現特別規則優先,一般法律執行虛置,市場機制弱化的逆向選擇局面。 特別規則由於能夠帶來部門利益,必然有強烈的擴張衝動。但是,特別規則所具有的多變、複雜、不透明、缺乏參與等特性對於互聯網環境而言,都是致命的缺陷。多變使這些規則容易成為執法部門謀取私利的手段;複雜會增加規則之間相互衝突的可能性,增加市場主體的守法成本;不透明、缺乏參與會使規則本身的合理性存在疑問,難以跟上商業模式與技術不斷變化的步伐。最終,必然會導致特別規則與政府干預越多,秩序與創新越少的二律背反現象。同時,這種做法會進一步肢解一般法律的執行,破壞法治權威,還會抑制市場機制的生成,扭曲市場秩序。這樣,就會產生更多問題,刺激更多的特別規則出台,陷入更大的惡性循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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