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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昌案解密未解疑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13 09:16:16 |
根據島內《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民進黨認為,決定成立及投資宇昌的主管部門是經濟部,而非蔡英文,因此蔡在事件中並無不當行為。然而,經濟部的上司之一是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蔡英文,而且相關決策文件中都有蔡英文的簽名,加之蔡英文卸任後更積極要求“國發基金”撥款,因此,若說蔡英文未參與籌設宇昌,似難服眾。至今,蔡陣營只是一味批評國民黨惡意炒作“宇昌案”。不過,事件疑點重重,恐怕不是一句“選舉操作”就能平息外界的疑慮。 此外,2005年島內曾有私營公司希望在台灣研發抗愛滋病藥物(TNX-355),並向“國發基金”申請撥款,經過兩年的審核程序後,“行政院”終以“未來市場規模有限”為由拒絕,但不久竟又專門成立公司尋求與美國企業合作研發同一種抗愛滋藥(TNX-355)。何以“一種藥物,兩種命運”,蔡英文也應解釋清楚。 來源:大公報201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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