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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豪車門”:反壟斷的力量在哪? | |
http://www.CRNTT.com 2011-11-23 10:47:05 |
吊詭的中國反壟斷:實質是保護壟斷 壟斷企業為政府輸血,誰會幼稚到真反壟斷? 但是,奇怪的是,中國政府為什麼有決心反壟斷?中國式的壟斷主要是行政壟斷和國企壟斷,它構成中國經濟的基本結構的核心。中國政府的運行需要巨大的資金,除稅收、土地出讓、通貨膨脹外,行政壟斷和國企壟斷則是更為重要的源泉。150多家國有大型企業幾乎都是壟斷性企業,它們依靠壟斷獲取巨額利潤,為政府輸血,反壟斷無疑是自掘墳墓。 所以,新36條出台後,儘管國務院鼓勵民企進入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領域,但是具體執行的政府部門採取消極態度,積極支持國企投資,而有意無意地限制民資,這些都不是沒有原因的,因為國企是政府的長子,而民企連私生子也算不上。 《反壟斷法》不如說是“壟斷保護法” 2007年《反壟斷法》頒布時,真相已經顯露——反壟斷法只是中國建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象徵性的立法工作,它保護行政壟斷和國企壟斷。正式頒布的《反壟斷法》整體删除了草案中的“反行政壟斷”條款。《反壟斷法》第7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我們看到,中國最大的壟斷之禍——行政壟斷與國企壟斷卻在《反壟斷法》第7條中被“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等修辭語包裹起來,明文“予以保護”,不僅未受絲毫動搖,反而更加穩固。在某種意義上,中國的《反壟斷法》是一部《壟斷保護法》,其荒誕之處,正如《國家賠償法》被戲稱為《國家不賠償法》一樣。 《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沒有一起針對國企 對於國企壟斷,《反壟斷法》第7條中是有一個尾款予以特別規範的:“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其他規範壟斷行為的條款,包括第17條,也可適用於國有企業,但是,在《反壟斷法》實施後三年的執法中,沒有一起是針對國有企業的。 其實,國企濫用控制地位的案例,嚴重者已有多起。例如2008-2009年加油站事件,由於中石油、中石化利用成品油的批發經營的壟斷地位,拒絕向具有競爭關係的民營石油企業供油,導致大批民營加油站油枯倒閉。中石油、中石化此舉已經構成《反壟斷法》第17條的第三款規定的壟斷行為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但是,中石油、中石化從未遭受任何反壟斷調查,更無反壟斷處罰。最近這樣的問題再次出現,發改委只是約談兩桶油,未嘗想過反壟斷。背後緣由不揭自明。 行政壟斷根本沒有被約束的可能 當然,在《反壟斷法》中也有幾處規範政府的行政壟斷行為,如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但是,此條針對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而抽象行政行為又不在行政訴訟的範圍中,更遑論違憲審查。救濟渠道缺失,它不過是一條具文也。所以像2006年新疆出台的《新疆自治區調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小汽車配備標準》這一類的文件,甚至是壟斷企業主管部門的行政政策,即使違反了法律或者憲法,都是很難通過司法途徑獲得解決的。如此,相關壟斷行業的主管部門很容易從它們的監管者異化成保護者,從國資委替國企紅利去向的辯護可見一斑。(參考了中國政法大學王湧的文章,表示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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