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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台灣省代表選舉產生宜與時俱進

http://www.CRNTT.com   2011-03-05 09:21:51  


(資料圖片 中國台灣網 徐維彬 攝)
  中評社北京3月5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富權的文章“全國人大台灣省代表選舉產生宜與時俱進”,內容如下: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將於今日在北京開幕。新華社昨日就此播發了《人民日報》將於今日發表題為《凝聚科學發展的共同意志》的社論,文內提到,“來自全國各地區、各民族的近三千名人大代表齊聚一堂,共商國是,共謀發展,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既然是“全國各地區”,當然是除了大陸地區的三十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已經回歸祖國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外,也應包括台灣地區;既然是“各民族”,除了是人們常稱的“五十六個民族”之外,也應包括台灣地區的十四個少數民族。

  由於海峽兩岸分裂分治的原因,全國人大中的台灣省代表,一至三屆是“暫缺”的,這似乎是不符合“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理論--既然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為何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組成代表團參加的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卻漏掉了台灣地區?可能是中央也發覺到了這一問題,故從第四屆全國人大開始,增設了台灣省代表團。但是,也正因為是海峽兩岸分裂分治的原因,台灣省代表團的代表根本上不可能是在台灣地區內選舉產生,於是就採取了權宜的辦法,由在大陸定居的台灣省籍居民選舉產生出席全國人大的台灣省人大代表。第四屆全國人大的台灣省代表,共十二人;第五屆則是十三人,均由協商產生。而從第六屆開始到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每屆的台灣省代表均為十三人,由協商選舉產生。

  全國人大台灣省代表的協商選舉會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出席協商選舉會議的代表名額並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央黨政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協商選定參加會議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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