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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如何看待“活雷鋒”

http://www.CRNTT.com   2010-12-14 11:14:29  


在西方國家都有名為“好撒瑪利亞人法”的保護好心人法案
  中評社北京12月14日訊/近日,美國聖蓋博市日前發生一起華裔合力制服當街行搶西裔歹徒事件,但事後見義勇為的華人卻被警方逮捕,理由是濫用武力。在美國,“活雷鋒”式的行為受到法律嚴格的界定:既能保證不以正義的名義濫用暴力,也確保了助人為樂之後不會被倒打一耙。

  ※“積極的見義勇為——打擊犯罪”被嚴格限制

  美國法律:不要自行打擊犯罪,報警就是全部義務

  此前在美國曾有類似的案例,一位叫Michael的美國人在一家油漆店工作,因數名竊賊試圖偷竊時,他挺身而出用棒球棍打了其中一名嫌疑人。事後Michael被起訴,罪名是攻擊罪,警方表示他過度使用暴力。在法院宣讀判決書時,法官要求他不要自行打擊犯罪。當地警方認為:如果一個人沒有受過專門訓練,即使情況危急也不要輕易動手,因為非專業人員沒有法律義務去打擊犯罪。這時普通公民所應該承擔的義務,就是撥打報警電話。如果不撥打,有可能構成輕微的疏忽罪。

  實際上在中國古代思想中也有類似的表述,《論語》中就有“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意思是說,叫沒有受過訓練的人民去作戰,就等於是拋棄他們。所以在一個成熟的法制社會,不應該鼓勵、甚至應該限制普通公民所謂的見義勇為行為。

  自行打擊犯罪可能產生暴力,對罪犯施暴與對路人施暴一樣

  中國的傳統美德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其實隱藏著許多不可控的暴力因素,所以在美國法律體系下被嚴格限制。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普通人自行打擊犯罪是有風險的,因為在抓捕過程中幾乎都伴隨著暴力,而公民無權對被捕者施暴,這就違反了人權法案。

  2008年,六個在美華人將一名殺妻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抓獲,在抓捕過程中發生打鬥,導致嫌疑人多處內傷,最終這六個華人被起訴,理由是過度使用武力。也就是說,那六位代替警察並對嫌疑人的施暴者,他們的罪行與在大街上對另外一位過路人施暴,在法律上是等同的,都是侵犯了人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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