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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在京擴招是制度倒退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19 08:26:34 |
新聞鏈接: 張千帆:我們需要什麼樣的高校招生制度 2009年07月27日 南方網 張千帆 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 高考結束,各地紛紛進入招生錄取階段,目前已爆出吉林鬆原集體舞弊、浙江航模加分、重慶31名考生民族身份造假等吸引眼球的事件。其實,高考加分只是整個高校招錄過程中一個影響面很小的環節,集體舞弊目前也只是一個小概率事件;之所以吸引衆人眼球,無非是因為事件的戲劇性而已。顯而易見的是,考試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選拔人才的手段;高考的惟一作用在於為高校衡量並錄取學生提供一個相對客觀的標准,而依據標准公平錄取才是目的。但是如果這個標准使用不當、招錄過程不公平,如果山東籍或河南籍考生無論怎麼考都要比北京籍考生高出許多分才能進北大,那麼高考設計得再合理、再“人性化”、再體現“素質”又有什麼用呢?高考模式和內容或許確實需要改善,但更重要的問題是如何保證招錄過程的平等與公正;否則,無論高考體制如何完善,都無法糾正目前盛極一時、無所不在的地域歧視。 現行招生制度違反憲法平等 如果說高考是至少一時無法回避的現實無奈,招生錄取不公則是人為造成的,因而不僅可以而且也應該通過完善制度加以糾正。然而,環顧幾十年來的招錄過程,我們對長期一貫、普遍嚴重的地區標准差異關注過多少呢?上世紀五十年代初實行計劃經濟,便已形成了目前的招生指標體系。在那個年代,招生指標的地區分配制度是可以理解甚至有必要的;那是一個什麼都分配的時代———糧票、油票、肉票、布票……,教育部給各大高校在各地招生分配個指標也很正常吧,國家整體布局和發展需要嘛。改革開放以後,各種“票”逐一消失,惟獨招生指標體系雷打不動、依然故我,以至成為計劃時代的最後殘餘。今天的狀況衆所周知、無需贅述,各大高校在各省市依然按指標招生,基本上延續了半個多世紀前的體制;惟一的區別在於教育部的權力已經下放到各大高校,因而今天教育部只是確定各校招生總量,指標總量在各省市的分解主要是由高校自己確定,送教育部審批並以教育部的名義發文到各省招辦,但是審批基本上只是一個形式。因此,如果說招生指標體系原先是計劃時代的“計劃教育”產物,那麼現在則是各大高校和所在省市合謀形成的“諸侯教育”或高等教育“地方化”的標志。 不論是以前還是現在,招生指標體系的一個直接後果是各地錄取標准的巨大差異。比如山東的考生比北京多,而北大在山東的招生名額卻比北京少,那麼這個結果顯然只有通過對山東考生設置更高的錄取門檻才能實現。不論是採用全國統一考試還是分省命題,誰都知道北京考生考北大、上海考生考複旦、浙江考生考浙大、江蘇考生考南大遠比省外考生容易;自主命題既沒有改變,也不可能掩蓋同一所高校對不同省市的考生採取截然不同錄取標准這個簡單事實。 那好吧,這有什麼錯嗎?當然有的,因為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這裡的平等不只是指法律不能歧視公民,而是在廣義上國家的任何公權力機構不得對公民給予沒有正當理由的區別對待。不僅全國人大的法律、國務院的法規或部門規章、省市人大或政府部門的法規或規章以及各級政府大大小小的內部規定、“紅頭文件”都不得歧視,而且像北大、複旦、南大、浙大這樣的公立大學也不得歧視來自全國各地的考生,否則就違反了憲法第33條規定的平等原則。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是影響人一生的重要權利,而高校招生方案本身就是對考生權利產生直接和明顯影響的有約束力的公權力行為,顯然有義務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當然,平等不是絕對的,不是所有的差別對待都構成憲法所不容許的歧視。讓我先舉一個維護現體制的主張經常舉的例子———最近造成族群身份造假的少數民族照顧政策。這種主張反對統一錄取標准,因為如果對新疆、西藏的考生實行和全國各地同樣的標准,那麼內地高校的藏族、維吾爾族等少數族群的學生必然銳減,已經在人數上占絕對優勢的漢族學生將進一步增加。但這種主張其實只是混淆視聽而已,因為平等並不要求取消少數民族照顧政策———如果這種政策目的正當而手段合理的話。對於少數族群照顧,我們可以列出一大堆理由,譬如促進校園族群的多元化、維護族群團結乃至國家統一、消除對少數族群的歷史偏見和歧視;至於目前的民族加分政策是否合理有效地實現了這些正當目的,固然可以探討———我們可以質疑,按族群身份的加分政策過於簡單化、容易產生造假,或使得不該受益的(如家境富有的少數族群考生)受益、該受益的(如家境貧困的農村漢族考生)卻不能受益,但是這些質疑或許要求調整具體的照顧方式,卻不能從根本上否定照顧少數族群的必要性。只要具備正當理由,當然可以對少數族群考生採用不同的錄取標准。 由此可見,憲法的空子畢竟不是那麼容易鑽的,憲法權利的主張也並非總是出於不諳“國情”的弱智。憲法平等原則對不同照顧對象區分得很清楚,對新疆、西藏等少數族群的照顧當然不能和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考生的照顧相提並論,因為兩者是性質不同的兩碼事,根本不具備可比性。因此,請不要再用統一錄取標准會損害少數族群的利益當作照顧京、滬等大城市高校實行地方保護的擋箭牌。憲法平等只是原則,而任何原則都允許例外,只不過任何例外都必須具備正當理由;一旦差別對待的事實成立,就有義務為其提出站得住腳的理由,證明這種差別確實是為了促進某種重要的公共利益。我們看到照顧少數族群的錄取政策是有理由的,但是我們還在等待各大高校為照顧本地考生提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站得住腳的理由;如果提不出正當理由,我們只能認定招生指標體系違反了憲法平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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