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檢集體收賄重創司法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14 11:31:37 |
台灣高等法院四名法官及板橋地檢署一名檢察官的辦公室、住所遭到特偵組的搜索,相關人員並經約談到案。媒體報導疑有司法官在審理“立委”貪瀆案時涉嫌集體收賄,但是無論如何,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在法律上仍然應該堅持無罪推定,藉以保障人權。尤其本案尚在偵查程序,相關證據外界無從知悉,實難遽下結論。 案情雖然無法置喙,但是光憑搜索法官辦公室和住所的作為,就已經夠難堪的。因為刑事訴訟法歷經多次修正,按照現行法制,除非具有急迫情形,否則檢察官要執行搜索的強制處分,事先必須聲請法官獲得核准。換言之,顯然檢察官掌握的證據已經足以說服法官核發搜索票,否則地院法官豈敢甘冒大不韙,准許檢察官搜索高院“長官”? 對於司法形象而言,這絕對是史無前例的司法醜聞!雖然高等法院並不是第一次出包,不算新聞,不過以往雖有多名高院法官涉及貪瀆弊案,但都屬於個別事件,至於“集體收賄”的指控,匪夷所思、駭人聽聞。 社會或許難以理解,為什麼整飭司法風紀始終不見成效?其中的眉角就在於:縱使多位司法官涉及貪瀆弊案,但是一審重判之後,案件就在二、三審間反覆發回,遲遲無法確定。迄今為止,這些已經纏訟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和十五年不等的個案,雖然高院每次都判決有罪,但是無論更審四次、五次、七次還是十次,“最高法院”始終都是“撤銷發回”,不讓案件確定。被告既不是罪證確鑿,也不能還其清白。橫豎就是一個字,拖! 現在再來回想“司法院”強力推動的“妥速審判法”,就益發顯現其荒誕不經的錯誤。只要案件審理超過八年,最後“有罪”確定,被告竟然可以聲請“酌減其刑”作為救濟,這到底是什麼法理?如果按照“司法院”原先的草案,竟然還主張法官應該“裁定駁回”或“終止訴訟程序”,這樣明目張膽的“吃案”,還打著妥速審判的旗幟,除了斯文掃地,實在找不出恰當的形容詞。 對特偵組而言,距離勝利恐怕還很遙遠,只要看看以往司法官涉案的審理模式,至少也得拖個十幾年才有結論,然後可能適用“妥速審判法”的減刑優惠。如此看來,“司法院”推動“妥速審判法”的動機為何,不就思過半矣了嗎? 出了這麼大的事,司法體系會不會有人承擔政治責任呢?根據浸淫司法官場數十年的經驗,本案肯定船過水無痕,一干司法首長必定會故作無辜,反正審判獨立,干卿底事!所謂的責任政治,那是天方夜譚,在司法行政體系從來不曾有過。 那麼司法首長們到底在忙些什麼呢?因為適逢司法人事異動作業,大夥正忙著人事的鑽營與關說,“最高法院”要增員、高等法院要陞遷、院長庭長要爭寵、喬位置、拉關係、拚前途,什麼都比公平正義還來得實在。 看著這些百官行述,大概就和明朝末年朝政荒蕪的景象相去不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