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縣市長選舉 看選制改革必要 | |
http://www.CRNTT.com 2009-12-14 11:21:13 |
十二月五日縣市長選舉結果出爐,兩黨得票非常接近,引起了輿論熱烈討論。對此,筆者倒覺得不妨延續本欄連續對於選舉制度的討論,從選制設計的角度,來檢視兩黨的勝負,以及這樣的勝負合理不理。更重要的是,如何藉這次的體驗,認真的去改革選舉制度。 民進黨與國民黨的得票率,分別是四五.二%和四七.八%,得票差距的縮小是一般評論“民進黨大勝、國民黨大敗”說的依據。然而從席次率來看,國民黨在本次選出的十七席的縣市長席次中拿下十二席,民進黨則只拿下四席,分別占總席次的七十.五%和二三.五%。從這裡我們可以觀察出一個有趣的狀況,那就是:國民黨只有得到四七%的民意支持,卻在縣市長選舉中得到了七十%的權力,而民進黨得到四五%的民意支持,卻只有得到二三.五%權力。兩黨得票率僅差二.六%,但得席率上,國民黨卻足足是民進黨的三倍。 由這樣的對比可見,國民黨不但是大勝,而且是超出其所應得勝利的“不合理大勝”。而這種得票率與席次率的落差,稱為“不比例性”,是單一選區的特徵。當然,由於無論如何,一個縣市只能選出一個縣市長,然而,這樣的不比例性在縣市長選舉中“無法避免”,卻不等於在“立法委員”選舉中也“無法避免”。 在二○○八年區域“立委”選舉中,國民黨以五三.五%的得票率得到了七七.二%的席次,而民進黨三八.二%的得票率,卻僅僅得到十七.八%的席次。兩黨的得票率與得席率均發生嚴重落差,國民黨勝了超過其應勝的席次,而民進黨則敗了其不應敗的席次。 在不合理的區域“立委”選制中,讓有三八.二%支持度的民進黨,只能在“國會”發出十七.八%的聲音,這樣的不比例性,基本上是嚴重扭曲了“國會”中所應表彰的等比例民意結構,而與民主的基本邏輯扞格。這也是為什麼筆者認為,在“立法委員”選舉,不論是採德國聯立式、愛爾蘭的單記可讓渡,還是芬蘭的開放式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重點均在糾正“立法委員”選舉現制下不合理的不比例性。 當然,“立委”選制的改革涉及“修憲”,一定要兩大黨都支持方有可能。民進黨身為現行選制的受害者,理應要為選制改善而努力;相對而言,國民黨享受現行選制的既得利益,期待國民黨也贊同選制改革,似乎不切實際。但就如同馬英九主席所說的:“沒有代價,就不叫改革”,為台灣民主的長遠制度施功奠基,不正可以展現政黨當有的氣度與理想性? 筆者呼籲在單一首長選舉時,應考慮“絕對多數選制”。本次選舉為例,雖然民進黨是“單一選區”不比例性的受害者,但卻是某種程度“相對多數決”可能受益者。相對多數決,就是單一選區下,當選人沒得票率門檻,只要最高票就可當選。這樣制度易導致分裂參選、棄保效應、選前搓圓仔湯、政治無間道、少數執政等,在這次的縣市長選舉中,除了少數執政外,都應驗了這樣的預測。 當我們看到新竹縣與花蓮縣,泛藍候選人分裂參選、互爭正統甚至與綠營合作,當兩縣的選民為了不知棄誰保誰而苦惱時,相對多數對選舉風氣的傷害,已然形成。 對多數制的問題,在於它提供了“少數當選”的可能性;有這種可能,就會有分裂參選的誘因,同時也提供訴諸少數希求當選的空間。相反的,若我們將選舉制度改成“絕對多數制”,由於制度要求多數才能當選,候選人就必須要為了當選而去追求多數的認同,而會減少一些光怪陸離的政治離間、棄保操作、黑箱利益。 當然,絕對多數制的二輪投票設計,選務成本較高,這是可以衡量思考的問題。因此,縣市長選舉或可綜合考量選務成本與選舉重要性而暫維持相對多數決的架構,但至少在“總統”選舉,其影響台灣至大至鉅,為了確保台灣穩定的多數執政,鼓勵政黨爭取多數支持,“總統”選舉採絕對多數制,還是優先努力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