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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門無權為違法排污企業保密

http://www.CRNTT.com   2009-04-22 11:11:40  


面對這樣的污染,公衆當然有權知道排污者。
  中評社北京4月22日訊/《法制日報》今天登出劉行的文章“環保部門無權為違法排污企業保密”。作者強調:“政府信息公開沒有“回頭路”可走,對於應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要積極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這不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建立政府與公民之間良性互動關系的重要保障。 ”文章内容如下:
 
  據4月21日新華社報道,黑龍江省近日召開了2009年全省環境執法暨應急管理工作會議,邀請10餘家媒體參會,而對哪些企業仍在違法排污等情況一概“保密”。部分記者難以理解以退場表示抗議。黑龍江省環保廳一位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說,這些材料是內部保密資料,不能讓記者知道。而上述材料正是環保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工作的內容。 

  再過不到十天,《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實施滿一周年。在這重要的時間節點上,黑龍江環保部門在信息公開上的表現,可謂發人深省,值得思考。 

  如果我們承認,在過去,政府意志主導下的信息公開過程充滿了“猶抱琵琶半遮面”,是受傳統行政積弊和規則的影響,那麼隨著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政府公開信息不再是對公民的“恩賜”,而是政府的法定義務和責任。這不僅是建設“陽光下的政府”的需要,更是實現公民憲法上的知情權保障。 

  但問題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就如上述新聞所報道的,環保部門在檢查過程中,對那些違法排污的企業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呢?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其結果當然是樂觀的。首先,政府在環境執法過程中,獲取大量以一定形式保存關於企業排污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無疑屬於典型的政府信息。其次,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對於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和參與以及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監督檢查等信息,政府應當作為重點公開內容,而且由於這類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條例還要求政府應予主動公開以接受監督,如果有公民申請公開,也不受申請人需與公開信息有利害關系的限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檔次與質量的不斷提高,環境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舉足輕重”,事關百姓的切身利益,政府在環境執法中形成的信息,本應屬於政府主動公開或重點公開的內容,而在作為公衆“代言人”的媒體提出申請和要求後,政府不予滿足自然是缺乏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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