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狂躁症 中國也需慎對 | |
http://www.CRNTT.com 2009-02-27 11:20:05 |
本以為這只是一些人的憤慨之言,沒成想,近日有消息稱,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關規定:社會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將承擔連帶責任。 在筆者看來,貿然規定名人對代言產品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既表明了一些人沒搞明白什麼是連帶責任,也不利於正常廣告宣傳的進行,可能抑制市場的活力,而且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這明顯是一種畫蛇添足之舉,反映了一些人思想上存在的“立法狂躁症”。 在我國民法上,連帶責任是共同責任的一種,各債務人之間不分主次,債權人可向任一債務人主張清償全部債務。連帶責任的產生是由於責任人違反法律義務,這種義務既可以是合同法上的義務,也可以是侵權法上的義務。但在名人正常代言的情形下,名人與不合格產品的受害人既不可能產生合同義務,也不可能構成侵權,又怎能產生連帶責任?因而,這樣的規定完全是“欲加之罪”。 為不合格產品及其造成的損失,我國已經制定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廣告法等,對生產者、銷售者以及運輸人、倉儲人等產品鏈條上義務人的責任都有了明確規定,對虛假廣告行為也都有了界定和處罰之道。受損者權益在這樣的法律體系中,已經得到了相當完備的保護,將名人扯進與之在法律上毫不相幹的責任中顯然有蛇足之嫌。 就食品廣告而言,我國食品質量是由專門部門負責審查與核准的,并且廣告本身能否播放也有專門的部門審核,代言人并沒有審查產品合格與否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產品質量標准越來越專業化的今天,名人也沒有能力對所代言的產品進行鑒定。在筆者看來,除了明知產品不合格的情形外,名人代言時的義務僅僅是查看產品合格證明以及廣告許可證明。讓名人承擔連帶責任,使他們承擔了不應承擔也承擔不了的義務,不符合法律公正原則,也不利於正常廣告行為的進行,這對於我國市場活力的負面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 有一段時間,有一些人愛犯“立法幼稚病”,碰見一個社會現象,遇到一件不平之事,就大聲疾呼要立一部法律、增加一個規定,將法律規範的範圍無限擴大。而今,又有人犯了“立法狂躁症”,群衆中出現一些質疑、反對的聲音,就恨不能馬上出台個規定來響應。立法是件嚴肅的事情,規定公民義務和責任更需慎重,萬不能僅憑一時衝動和義憤而草率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