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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蔡政府“不當黨產條例”劍指何方

http://www.CRNTT.com   2016-11-17 00:19:59  


 
  黃金國寶:“黨產”還是“國產”

  一、黃金來台過程,與“中華民國政府”無關

  1949年,“國軍”兵敗如山倒,蔣介石的國民政府,外有共產黨逼迫,內有李宗仁、白崇禧等派閥的“勸退”,故在民國38年1月10日,蔣中正下令將“中央銀行”準備金遷往台灣,聯勤總部財務署長吳嵩慶(中將)奉蔣之命,從南京趕往上海,親赴央行和財政部長徐堪的府第洽辦此事,並擬定草約作為取用“國庫”的依據。所謂“草約”,即把上海國庫現金,至少撥出半數作為“預支軍費 ”的一項作業,總數約九十萬兩黃金、三千萬塊銀元和七千萬美元外匯。蔣介石認為,這筆錢不能被代“總統”李宗仁使用;隱藏的軍費能避開主計部門和“立法院”的監督;錢由聯勤系統吳嵩慶掌管隨時可以動用,免於行政干擾。⑥

  1月21日,蔣介石以“憲法”第49條為名義“退位謀合”。但蔣仍然以“中國國民黨總裁”之身分,動用剩下的力量,將大陸各地的黃金運往台灣。此項行為,代“總統”李宗仁自然深感不滿。據史料記載,李宗仁在一九四九年七月曾經專程飛來台灣,目的就是要拿回黃金。曾擔任蔣介石侍衛的樓文淵曾透露,時任蔣介石機要祕書的周宏濤,曾銜命趕赴上海會見劉攻芸,傳達蔣運黃金的大意內容,也就是“做人要有做人的道理,不要以為好像用政治勢力就如何…,這些錢並不是我姓蔣的,是為‘國家’保存一點資本,否則這些錢都搞掉了。”⑦

  二、黃金國寶應為國民黨“不當黨產”

  由上述事實可以看見,國民黨來台時運來的一切黃金、國寶、資源,都不是以“政府”而是以政黨名義下令。雖然蔣介石發佈“黃金草約”時還是“總統”的身分,但是其接替者李宗仁並沒有打算繼受其命令。後來李棄職赴美,蔣介石直到1950年3月30日,才在台北自行宣佈“復行政事”,重新恢復“總統”的身份。這個宣言究竟有無法律效力,暫且不論。但我們可以從中知曉,從李宗仁棄職到蔣介石“復位”這段期間,“中華民國”的地位,就算以台灣地區長期主張的“法統延續論”來說,也是相當渾沌不清的。甚至可以說,那段時間,只有“中國國民黨”還存有實際影響力,“中華民國”則僅僅是一具空架子。此時黨國之間“黨大於國”是非常明顯的。就算剩下的“中央銀行”儲金,還算得上是“國產”,國民政府也早就無力將其控制並轉移他處。而金圓券政策所獲得的黃金,則更是明顯,屬於大陸人民所有,於黨於國都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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