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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五年內中國金融改革的六個著力點

http://www.CRNTT.com   2015-06-05 07:05:05  


 
  (三)發展普惠金融

  目前,中國的很多機構和個人都已獲得了充分、有時已經是過度的金融服務,但是,廣大的普通居民只是獲得了有限的金融服務,而廣大的弱勢群體卻很難獲得有效的甚至根本就得不到金融服務。正如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孟加拉鄉村銀行總裁尤納斯教授所說,信貸權是人權,而這樣的人權,在我們這裡並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和體現。

  發展普惠金融,支持服務地方的小型金融機構發展、大力發展小額信貸、鼓勵金融創新、不斷擴大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滲透率、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生態環境、加強消費者保護等等,當然都是題中應有之義,然而,我們特別關注兩個領域的改革和發展。

  一是要破除我們行之60餘年的禁止非金融機構之間發生信用關係的禁令。我以為,唯有放開民間信用,普惠金融才有真正合適的發展土壤。二是大力發展互聯網金融。實踐告訴我們,普惠金融所以難以發展,客觀上存在著成本高和結構化信息不易獲取等難以逾越的技術障礙。現代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恰恰提供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的渠道和手段。通過改變交易的基礎設施,互聯網使得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人們可以更加方便、快捷、低成本地進行交易;同時,互聯網金融還突出了個體特有的需求,有效實現了所謂“私人定制化”;另外,大數據、雲計算、社交網絡、搜索引擎等現代手段的運用,也有效地為金融業提供了獲取普羅大眾有效信息的手段。

  (四)創造市場化的風險處置機制

  經過30餘年的不懈努力,中國的金融市場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與之相伴,各類風險也隨之而來。然而,雖然我們的金融體系正向著更為市場化的方向發展,但我們的風險處置機制卻依然停留在政府大包大攬的框架下。這意味著,在金融體系進一步改革的進程中,我們需要創造一個市場化的風險管控機制,需要用市場化的手段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建立市場化的風險管理和處置機制,涉及方方面面。《決定》中特別強調的改革有三項重要內容:(1)完善商業性保險制度。近年來,保險業在中國發展很快,但是,很多保險機構不安心於從事保險的本業,忽略了提供經濟補償的基本功能,而是熱衷於從事金融活動,熱衷於去進行投資,有時還熱衷於從事所謂“社會公益”活動。我們不無憂慮地看到,此次危機中若干國際一流保險機構涉險,無不起因於其對本業的忽視和對金融的迷戀。《決定》強調了保險應強化其經濟補償功能,促使保險業的發展回歸正途。(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建設功能完善、權責統一、運作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促進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是關乎中國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這種存款保險機制,要與現有金融穩定機制有效銜接,應能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3)明確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的退出規則,包括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進一步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加強市場約束,防範道德風險,從根本上防止金融體系風險積累;明確地方政府對地方性金融機構和地方性金融市場的監管職責,以及在地方金融風險處置中的責任。在處理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有效防止銀行擠兌。

  (五)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中國的對外開放已經進行多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更確立了“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未來發展目標。但是,我們的對外開放,無論是走出去,還是請進來,都還存在重重障礙,其中,資本項目管制和人民幣不可兌換,是其最主要者。中國要想成為在國際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的負責任大國,就必須破除這些障礙。

  在中國金融對外開放已經取得相當進展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革的重點將置於:轉變跨境資本流動管理方式,便利企業走出去;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同時,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提高可兌換條件下的風險管理水平,保障國家金融安全。

  (六)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

  經過持續不斷的機構改革和功能調整,中國已在本世紀初確立了“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分設,銀、證、保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和調控格局。然而,不僅銀、證、保、信等領域的監管自身都需要更新理念、提高水平,不斷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針對性和穩健性,而且,監管當局相互掣肘,致使出現監管真空、監管重複等問題的局面也亟待改變。若無有效的協調,整個監管體系就很難發揮出正能量。

  加強金融監管的措施,主要涉及兩個方面。首先需要提高銀、證、保、信各業的監管標準和監管質量,包括:設立、完善逆周期資本要求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適時引進國際銀行業流動性和杠杆率監管新規,提高銀行業穩健型標準;根據中國金融市場結構和特點,細化金融機構分類標準,統一監管政策,減少監管套利,彌補監管真空;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明確對交叉性金融業務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和規則,增強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等。其次要加強監管協調,應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功能,不斷提升監管協調工作規範化和制度化水平,形成監管合力。

  特別需要指出:近年來,中國金融業發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現象,就是銀、證、保、信等業已經在產品層面上大規模混業了。在混業已經在金融產品的微觀層面大規模展開的情勢下,仍然在宏觀層面堅持分業監管,將使得我們無法把握信用總量的規模、結構和動態變化,弱化監管效率。更有甚者,它會使得大量金融活動處於無人監管境地,使得監管套利獲得肥沃土壤。顯然,借鑒美、英、歐監管框架從分業重歸一統的最新實踐,我們需要從體制上改革目前心勞日拙的分業監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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