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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踩踏事件受害者報道無關“二次傷害”

http://www.CRNTT.com   2015-01-05 11:27:36  


 
  在事發後繼續訪問受害者親友並不是無謂侵擾,反而極有必要,家屬若有真相質問、責難公權等訴求,記者有義務傳達
 
  此次質疑媒體的焦點之一在於對目擊者和親友的採訪是“二次傷害”。但早前甚多重大事故經驗證明,在悲痛的同時,不乏有強烈訴求表達欲望的家屬,他們可能單純出於發洩情感,更可能是對公權力的事故處理措置有極強烈的不滿,希望通過記者採訪形成輿論壓力。當家屬希望通過媒體追問真相、表達訴求時,記者有義務將家屬的質疑和憤怒傳達出去。在這種情況下,與其強制為家屬免除“媒體侵擾”,不如擔心“情緒穩定”背後的隱情是否被掩蓋。

  “創傷性報道”的規範採訪技巧與心理醫生的對話治療基礎要點近似,有助於受訪者釋放情緒、從心理創傷中恢復
 
  其實採訪災難受害者親友除了通常的輿論作用以外,對受訪者未嘗不是一種正面積極的心理疏導。“達德新聞與創傷中心”執行委員會主席、醫學博士弗蘭克•奧斯伯格說過:“當記者與心理治療師意識到他們的對象有更深的創傷時,他們面臨的挑戰是相似的。技巧可能不同,但是目的是一致的:告知受訪者能提供協助的資源”。而從歐美新聞界各種基礎採訪守則和規範可以看出,記者與心理診療師和受害者親友溝通的基礎技巧並無太大差別:對受訪者要一直保持顯見和真誠的尊重態度;可以對他們的損失表達遺憾,但是絕不能說“我理解”或“我明白你的感受”;從細節入手、循序漸進,不要一開始就用最難的問題使對方手足無措;接受“閉門羹”,不對受訪者施壓;等等。如果按這些規範有效率地討論的話,將有助於受害者親友釋放悲傷情緒,減緩痛苦。 。
 
  逝者生平和社交網絡動態屬於發生在公開場合、存在於公開記錄的信息內容,進一步公開不屬於侵犯隱私
 
  至於深度報道使用逝者的社交網絡公開動態、展現逝者生平的“侵犯隱私”指責,就是完全的無稽之談。全世界的隱私倫理與法律,都不可能將進一步公開已公開的信息當作“侵犯隱私”。公開場合發生的事件、公開紀錄中獲得的內容,都是個人不可能有合理隱私預期的信息。社交網絡的個人公開動態,如同個人住宅的窗口所及處,是暴露在外人“目光所及”的對象、活動與言談,並不受保護,因為個人無意將這些內容私密保留的意向,已明白顯現出來,此種情形下之隱私期待是不合理的。而個人的生平事跡是否算隱私,1989年英國的丹寧大法官曾有精到論述:“什麼是隱私呢?某人會出席一個有很多人參加的舞會,所有出席舞會的人都會知道他在舞會上發生的任何事情。這些數據屬於公共領域的數據,沒有人可以反對把這些事情廣泛報道。這些資料不屬隱私信息。就此個案而言,在這架航機上發生的事件是屬於公共領域的,航班上所有乘客都知道發生甚麼事”。

  原標題:踩踏事件受害者報道無關“二次傷害”
 
  作者:李熙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第12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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