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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沛然:兩德模式對兩岸關係不可盲目套用 | |
http://www.CRNTT.com 2014-04-07 00:12:20 |
歷史發展證明了“兩德模式”的巨大作用,一些人希望將其應用於台灣問題之解決,促進兩岸經濟、文化往來,打破政治、軍事關係僵局以至實現重新統一;亦有人企圖借此之名,凸顯“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之“現實”,為繼續分裂國家提供“先例”與“國際法依據”。對此問題,大陸學者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比較少,例如,有王在希的《“階段性兩個中國”提法背離“一個中國”原則》,王英津所寫的《“兩德模式”與“一國兩制”之比較研究》、《台灣所謂“兩德模式”之評析》和《邦聯制模式與兩岸統一之探析》,以及張翼安的《論國家結構與兩岸統一》等。對於上述諸文,其普遍論斷是“不適用”,強調德國問題與台灣問題產生之根源不同,認為“德國模式”將帶來“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惡果。(1)筆者認為,此種觀點頗具代表性,彌補了大陸學界對這方面研究的空白,只是略偏重於政策宣示,從學術角度的論述上也不夠深入、全面,故應予以補充。 對“兩德模式”概念之釐清 所謂“兩德模式”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為“兩個德國”之法律定位和相互關係之處理,一為“兩個德國”之合併。 (一)《基礎條約》所涉及的兩德法律定位和關係處理。 1969年,社會民主黨人威利·勃蘭特成為新一任聯邦德國總理,提出了著名的“新東方政策”(Neue Ostpolitik)。他說,“新東方政策”的主旨是“與西方合作和協調一致,並與東方達成諒解”;(2)運用到兩德關係上,勃蘭特認為,“德國存在著兩個國家”,“彼此不是互為外國,它們之間的關係只能是特殊性質的關係”,“聯邦政府不能考慮在國際法上承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但願意與對方進行接觸和談判。(3) 在此戰略思維的指引下,1972年12月,雙方正式簽訂《關於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之間關係的基礎條約》,“兩國任何一方在國際上都不能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義採取行動”,“兩國尊重雙方在內政和外交事務上的獨立自主”,在雙方政府所在地“互設常駐代表機構”,且雙方均同意“本條約將不觸動雙方以前簽訂的或與它們有關的雙邊的和多邊的國際條約和協議”等等。(4)次年,“兩個德國”共同加入聯合國。 尤須指出的是,兩德之間在民族、國家問題上存在著嚴重對立。聯邦德國認為,雖然在同一個德意志民族中,存在著兩個國家,但本質上是“德國的兩部分”,雙方“有責任維護德意志民族的統一”(5)。民主德國的主要領導人昂納克主張,民主德國是“社會主義民族”,聯邦德國是“資本主義民族”,兩個“主權國家”不存在重新統一的問題。(6)在雙方領導人會談間,勃蘭特拒絕了“要求聯邦德國從國際法上承認民主德國的建議”(7),《基礎條約》亦“保留了雙方在民族統一問題上的原則分歧”。(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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