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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把“控股權”交給市場

http://www.CRNTT.com   2013-11-27 08:35:57  


  中評社北京11月27日訊/日前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針對媒體記者“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否允許民資和外資控股國企”的提問,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引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有關國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的論述作為回答。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於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於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北京青年報發表財經評論人周俊生文章表示,由此可見,所謂混合所有制經濟,就是各種資本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當然,這只是一個總的原則,資本運作面對的是一個個體的企業,必然會涉及由誰來控股的問題。由什麼樣的資本來對企業實施控股,這在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上,曾經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上世紀90年代末推行的國有企業改革,把大量原來由地方政府所屬的國有企業,以股份出售的形式改制成了由民資或外資部分控股甚至全資控股的企業。通過這次大規模的改革,一部分國有資本已從效益低下的原國企中退出,另一部分國有資本則保持了在一些具有市場優勢的原國企中的控股地位,並通過政府的資源調控實現了做大做強,特別是一些資源能源型的央企,已經成為在國民經濟布局中占有支配地位的重要企業。今天重提“是否允許民資和外資控股國企”的問題,實際上針對的是這部分已經“做大做強”了的國有企業。它們的強大雖然保證了國家對一些重要資源的掌握,但是卻造成了這些企業對市場的壟斷,不僅客觀上排擠了其他資本在這些競爭性領域的進入空間,而且其產生的價格壟斷直接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文章指出,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目標”,已經觸及現存央企價格壟斷的市場基礎。現在需要做的是,根據《決定》的要求,盡快明確《決定》所說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等環節”的範圍,在這個範圍之外的其他行業,既然可以由市場來決定價格,就應該完全開放市場,讓各種資本充分競爭博弈,在此基礎上產生合理價格。在這樣一種機制之下,競爭性行業中的企業是由國資控股還是由民資或外資控股,其選擇權就可以交給市場。政府所需要做的就是認真地履行市場監管的職責,防止市場產生價格壟斷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不再是單方面地為某一種資本主體提供特殊的政策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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