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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免責無效,生命不能協議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5 14:29:14 |
自殺免責協議非獨此一家,在很多高校都普遍存在 據當事學校回應稱,與學生簽訂《自律協議書》的做法已沿襲十年之久,且是參照其他高校的普遍做法。事實上,自殺免責協議的確非其獨創,近年來校園自殺事件頻發,很多高校都在各自的《學生安全協議書》里加入了類似的學生自殺、自傷免責條款。早在2003年,南京某高校就曾因其與學生簽訂“自殺免責協議”引發熱議。 學校利用自身強勢地位逼迫簽訂的“霸王條款”,學生有權拒簽 學校事先擬定的體現校方意志、為己方卸責的協議,相當於“格式合同”,而根據《合同法》,在對該條款理解發生分歧的時候,應做出不利於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釋。而且,協議書簽訂的雙方應為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利用自身強勢地位強迫學生簽訂,幾乎等於“霸王合同”行為,學生有權拒絕簽訂協議。 在關乎學生的生命健康問題上,學校與學生之間不能通過協議的形式免除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並不是純粹的民事合同關係,而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雖然在學生自我約束管理等方面,雙方可以訂立契約,但在關乎學生生命健康的問題上,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關係不能通過協議的形式免除或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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