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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勞教案”折射法治之恥 | |
http://www.CRNTT.com 2011-08-10 11:04:56 |
如果以純粹的法律眼光來看,這無疑是典型的冤假錯案,縱然以最符合警方想像的事實來衡量此事,何曾聽到過有人因“逃票”而受到勞動教養之重罰?即使所控全部屬實,也不過是普通的民事糾紛而已,何至於警方千裡迢迢趕赴北京,調查一起數月乃至一年前的異地逃票行為?當然,常州警方不會如此小題大作,而是另有深意。用不著深究警方的“深意”為何,此案也將成為法治之恥。 恥一,以法治之名行破壞法治之舉。將合法公民處以勞動教養限制長達1年的人身自由,自然是借用了法治的名義。但是,明顯沒有立案必要的立案,屬於濫用職權,涉嫌以國家強制力打擊報復合法公民。由於離立案標準太遠,常州警方也承認“案發地”的北京警方並未立案,常州“擅自立案”自然屬於濫用職權。其假借法治之名,無非是為當地的“處理目的”找個借口罷了,此案屬於典型的“目的先行”。 恥二,借法律程序而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常州警方“插手”北京事務,自當得北京警方的案件交接手續,但北京警方未立案,無“手續”可交接,常州警方本應就此罷手,卻依然我行我素,視法律程序如無物。而在此後卻又以法律程序處理三市民,法律程序的選擇性使用,讓人們明白,在一些人眼中,法律程序就是“過場”。 事實上,作為行政處罰之一種,勞動教養已經成為一些地方“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這種不經任何司法程序而長時間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為各界詬病已久。雖然在法理上已經失效,但出於行政管理的方便,勞動教養依然得以在行政行為中保留下來。既然如此,為了限制行政機關濫用勞動教養這一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法院必應以行政訴訟程序對行政機關的相應行為進行審查。遺憾的是,法院並未履行到其應盡之責。想想讓人害怕,勞動教養這只猛虎如果失去了法院繮繩的控制,會對公民的憲法權利造成多大的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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