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 |
日本福知山線車禍怎樣追責 | |
http://www.CRNTT.com 2011-08-01 09:17:49 |
值得借鑒的判罰 什麼是“業務過失致死罪” 根據調查結果,日本檢方控告山崎正夫犯有“業務性過失致人死傷罪”,要求審理此案的神戶地方法院判處山崎三年徒刑,山崎和律師則堅持福知山線事故“無法預見”,事故彎道的危險性也無從提前認知,因此堅稱無罪。 包括日本、德國、瑞典、意大利等很多國家的刑法都把過失致死罪分為一般過失致死罪和業務過失致死罪兩種,普通過失致死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無心之失”,而業務過失致死則是因違反業務規則所引起的,因此從罪過程度看,業務過失犯罪要重於普通過失犯罪。當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刑法也普遍主張,對業務過失犯罪應配置重於普通過失犯罪的刑罰,例如台灣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並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我們有類似的罪,但用得不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過失致人死亡的規定是第四章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裡所說的過失致死罪,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於缺乏必要的謹慎,不注意他人人身安全而引起的死亡事件,而對於業務上過失致死的情況,目前我國刑法中沒有“業務過失”這一稱謂,只是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一些罪,但在交通安全、勞動安全、環境污染等足以使公共安全遭受到緊迫即發的危險的領域,均沒有相關規定。 不過我國刑法有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罪,對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可以判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踐中,這個罪名往往適用在一線工作人員那裡,而設置不合理制度,疏於安全管理的領導卻能逃脫責任。 山崎正夫業務過失致人死亡案預計將在9月30日進行最後辯論,年內作出判決,山崎正夫很可能難逃牢獄之災。(2011-07-31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