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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家:兩岸深化文化交流合重構記憶 | |
http://www.CRNTT.com 2011-05-06 00:40:34 |
兩岸文化交流合作機制的內涵 總體而言,目前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基本處在鬆散的、不規範的、甚至在某些方面是非常態化的狀態。要使兩岸文化交流合作進一步深化,並作為推動兩岸關係向前發展的重要力量,必須要建立兩岸文化交流合作機制。亦即兩岸通過制定或採用某些活動的程式、規則或組織制度來調節和規範兩岸文化交流合作關係。 必須指出的是,這一機制應建立在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發展的客觀規律以及雙方共用價值觀念和共同利益基礎上,是為了實現兩岸互利雙贏的目標。為此,兩岸可設立特定的仲介組織或機構,共同確立並遵守一系列雙方文化交流合作的原則、準則、規範和決策體系,等等。 經過多年的實踐,尤其是自國民黨重新上台以來,通過兩岸雙方的共同努力,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已大致確立,兩岸已簽訂了“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這一協定將為兩岸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借鑒,並將有助於兩岸關係從以經濟領域為主發展到經濟文化並重的格局,其意義非同一般。比較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兩岸文化交流合作機制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 一是強調官方主導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性。建立配套的推動計劃、相應的政策法規與法律保障體系,甚至是設置經費和獎勵金制度,是擴大和深化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必不可少的措施。 二是設立專門的交流合作平台是擴大和深化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路徑。在兩會會談機制下,除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兩岸有必要設立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台灣“文化總會”有意成為台灣在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平台角色,大陸也需要有相應組織機構來承擔這一角色。 三是實現兩岸民間組織機構和文化領域各行各業對口交流合作的常態化是擴大和深化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必要前提。兩岸交流交往30餘年,至今文化領域的交流合作仍有較多禁區,要掃除文化交流合作障礙,實現文化領域各行業對口交流的常態化是十分必要的。 四是時機成熟時商議簽訂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協議可使兩岸文化交流合作邁入制度化和規範化階段。與兩岸經貿交流合作一樣,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擴大和深化亦有必要簽訂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協議,以實現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與長期化。 具有政黨交流背景的民間性“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已舉辦多次,在推動兩岸文化交流合作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經由該論壇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取得了某些制度性成果。從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長遠利益考慮,兩岸有必要就簽訂文化交流合作協定進行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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