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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該不該被判死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1-03-30 10:10:06 |
■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藥家鑫或許難逃一死 “自首”屬實但未必有用 藥家鑫在被調查和詢問之後的“自首”情節,雖然遭到民意的普遍詬病,但還是得到了公訴人和法院的認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即使已經被司法機關發覺,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都構成自首。藥家鑫涉嫌殺人逃逸以後,雖然並沒有在案發當天(10月21號)去公安機關自首,而是被公安機關詢問調查以後,才在10月23號被父母送到公安機關,但根據上述規定,藥家鑫是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投案,仍然構成自首而不是認罪。 不過,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是應當和必須,即使法院沒有做出從輕的判罰,在量刑上仍然是合理的。 殺人情節顯然符合死刑範圍 律師為藥家鑫做的“激情殺人”辯護激起了一片罵聲。激情殺人又叫激憤殺人,一般與被害者本身的過失行為,或其對犯罪者的挑逗,激怒有關。而從目前看來,被害人張妙唯一可能激怒嫌犯藥家鑫的動作是被車撞倒以後記了他的車牌號,藥家鑫涉嫌殺人確實是臨時起意,但稱為激情殺人顯然極為牽強。 而嫌犯的殺人動機也並非被對方激怒,而是因為覺得“農民難纏”,有可能會被訛詐。嫌犯藥家鑫的連續八刀,分別刺中受害人前胸,手臂,後背,也就是說在受害人用手格擋,以及為逃避攻擊而掙扎著轉過身去的過程中,他卻毫不同情,而是不依不饒的連續捅刀子,不可謂不是“犯罪手段極其殘忍”。臨時起意殺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這仍然符合我國法律和司法慣例中對死刑的判決條件。 “壓力巨大”,“性格缺陷”難構成減刑理由 在對藥家鑫的辯護中,辯方多次強調其從小背負了父母的殷切期望,因此“壓力巨大”,而且還有自殺經歷。總之是要強調藥家鑫的心理健康存在問題,但這也同樣難以成為減刑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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