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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買緩刑”應當緩行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03 10:36:09 |
首先,死刑對犯罪具有震懾作用。在有錢就能買命的邏輯下,只要有錢就可以肆無忌憚的犯罪,犯罪分子自然可以不尊重法律,相反,還會把法律踩在腳底任意踐踏。而對那些具有嚴重暴力傾向、罪大惡極的孌童癖愛好者、黑社會分子大膽放行,在他們初次犯有死罪的時候過度縱容,出獄之後,天知道他們會不會再次犯罪。一旦犯戒,恐怕就會給更多的家庭和個人帶來不幸。 其次,法院這樣判決,何以在貧窮者中樹立法律的威嚴。正義的天平向一方傾斜的時候,另一方的利益必然會受損害。法律如果只對貧窮者擺出一副義正詞嚴的模樣,而向有錢有勢者獻媚邀寵,司法正義的威信自然也不會在普通人群中樹立,而社會階層之間的裂痕也肯定會越來越大。 人世間向來就沒有賣後悔藥的,本源於時間的不可逆性。一旦犯罪,任何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剝奪向世全的生命,不僅是對崔軍生命的尊重,也是給予更多像向世全一樣的人警示,是為了讓他們在有限的人生中安度和父母、妻兒的時光,而免於牢獄之災。而如今,這個秩序被破壞了,你能想象,下一個被破壞的秩序是什麼?恐怕誰也無法預知。 新聞鏈接:重慶開發商雇凶殺死釘子戶獨子終審改判死緩(《重慶商報》 2010年9月2日) 本報訊 (記者 李雙全 方有成)違法拆遷遭到拒絕後,指使手下教訓“釘子戶”獨子,釀成命案的重慶黑龍集團原董事長向世全一審被判處死刑。這起引起全國關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向世全被改判為死緩。據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積極賠償,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積極賠償 終審改判死緩 市高院二審判決顯示,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變化:向世全違法拆遷遭到崔英安夫婦拒絕後,即指使他人報復被害人,故意傷害崔英安的獨子崔軍致死。二審判決認為,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於向世全在二審期間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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