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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龍的“不憎恨”錯在哪?

http://www.CRNTT.com   2010-08-30 09:46:44  


  中評社北京8月30日訊/8月25日,成龍針對人質慘案的言論引起了眾怒,除了淡化悲劇、替菲律賓警方推脫責任,他還以香港人名義聲稱“不憎恨”,無視人們悲憤的心情,被稱為“香港之恥”。2天後,成龍發表致歉聲明,說助手沒有完整表達他的意思,同時又說“明眼人知道發生什麼事”,言下之意,他並不以為過,那些不當言論只是“不完整”而已,但確確實實是他的真實想法。這番“以德報怨”的寬恕姿態顯得很高尚,比如他就得到了菲律賓總統府發言人陳顯達的讚賞,希望香港民眾都象他一樣,但是如此做法實在大錯特錯。

  ※成龍的兩大錯誤 

  寬恕的主體只能是受害人,成龍慷他人之慨

  所謂“不憎恨”以及“憎恨”,或者換個說法,“寬恕”以及“不寬恕”,首先是受害者的權利。只有存在了罪惡,才能由受害者對施害者行使這種權利,可以選擇寬恕,也可以選擇不寬恕。所以,在這起人質慘案中,如果要號召“不憎恨”,首先只能是受害者及其親人的意思,輪不到成龍來越俎代庖。雖然所有港人,乃至所有華人,都是廣義的受害者,成龍也是,但是,那已經是其他層面的問題,成龍不能僭越別人的權利,來說自己的漂亮話。

  放棄追責的權利就是縱容罪惡

  “沒有對正義的尊重,就不會有穩定的社會秩序和持久的和平。”追責和懲罰,是實現“校正性正義”的途徑。菲律賓人質事件中,窮凶極惡的歹徒、失職的警察、無禮的總統,無不讓國人憤怒,要求菲方就事件的原因以及失職、失禮的行為給個說法,是我方當仁不讓的權利。然而正當我們伸出“追責之手”時,成龍卻號召我們伸出“友誼之手”。無數事實證明,放棄追責的權利,只會導致對方更加漠視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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