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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槍權的美國核心價值爭論

http://www.CRNTT.com   2010-07-01 11:21:26  


 
  但是,第二修正案規定的擁槍權利不同,因為它以前的歷史形成和現今的存在條件之間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歷史上,擁槍曾經是美國人有效反抗暴政的手段,最早的獨立戰爭就是由那些擁有私人槍支的普通民眾在馬薩諸塞州的Lexington和Concord打響的。從此,在美國人政治自由意識中,痛恨暴政和人民武裝便缺一不可地結合在了一起。美國革命的意義在於,它所孕育的政治自由意識不僅是針對外來殖民者的,而且是針對自己政府的。正如傑弗遜所說:“當政府害怕時,人民便有自由,當人民害怕時,政府便是暴政。”

  這個理念在美國建國時期的其他人物那裡也是一個普遍共識。Patrick Henry是美國著名的愛國者,也是維吉尼亞州第一任州長,他曾經這樣解釋第二修正案:“我們要警惕地保衛公共自由,不讓任何人偷走這一珍寶。不幸的是,除了武力,沒有別的辦法保護這個自由。”美國早期的教育家Noah Webster讚揚道:“在美國,至高無上的(政府)權力無法用刺刀來實行非正義的法律,因為全體人民都有武裝,他們的力量強過任何可以在美國征召的軍隊。”

  但是,隨著軍隊的職業化和常規化,民間武裝反抗已經失去了它絕大部分的實際作用,擁槍的意義因此也逐漸轉化為對暴政權力的道德遏阻象徵。1833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Joseph Story說:“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被正確地視為是對一個共和國權利的保障,它是對統治者不義和武斷權力的道德遏制,即便這些統治者能得逞一時,人民終將成功地抵抗他們。”

  今天,美國的擁槍爭議發生在對治安和對美國核心價值的不同強調之間。在這一分歧中,反對擁槍者所持的主要是治安的理由,而主張擁槍者則是堅持美國核心價值,而同時也對擁槍必定有害治安的說法用事實進行反駁。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主制度必須具有“有序自由”問題上,爭論雙方並無本質分歧。

  擁槍的爭論發生在社會功能和政治價值兩個層面上。就社會功能而言,擁槍涉及的問題是,暴力犯罪是什麼造成的?反對擁槍者認為是槍械造成的;而主張擁槍者認為是人的道德淪喪造成的,只要人有暴力犯罪的動機,沒有槍械照樣可以用別的方式犯罪。他們指出,暴力犯罪率的高低與擁槍並無直接聯繫。在瑞士、以色列和新西蘭,取得槍支比在美國方便,但犯罪率很低,而在許多槍支管制極嚴的國家(如南非),犯罪率反而高於美國。同樣在美國,芝加哥郊區的Evanston於1982年通過了最嚴厲的禁槍法令,但後來幾年裡,持槍搶劫、謀殺發案率不斷攀升。亞特蘭大郊區的Kennesaw於1982年通過法令,要求除了少數例外,每戶必備一槍,在那裡,類似的犯罪一樁也沒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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