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港澳論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趙作海為啥“有冤不申訴”

http://www.CRNTT.com   2010-05-12 09:44:42  


 
一個決定性的會議

  “哪個環節,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有錯,有一個環節把握住了,就不會出現錯案。”趙啓鐘說。

  商丘市檢察院本來可以將趙作海推回去。

  1999年6月18日,柘城縣檢察院,對趙作海作出逮捕決定。8月,該縣公安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將該案移交柘城縣檢察院起訴,案件報送商丘市檢察院起訴處審查。

  由於證據存在重大缺陷,無名男屍沒有確定身份,被告人在檢察機關推翻原來供詞,檢察院要求柘城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第二次,案件又送到檢察院。屍體身份依然沒有解決,檢察院再次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宋國強表示,公安機關曾做過交涉,要求再次報送。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並稱如果屍源問題解決不了,檢察機關不再受理此案。

  1999年12月9日,檢察機關最後一次退卷,再未受理。

  2001年,刑案清理超期積壓專項檢查活動在全國展開,柘城縣公安機關再次把趙作海案移送提上日程。當年7月,該案聯席會議召開,政法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經研究認定,該案屍源問題沒有確定,仍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不受理。

  時間過去兩年,最後的防綫被突破。

  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機關在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中,將該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組織專題研究會,會上專題匯報該案。最後,經過會議集體研究,結論是案件具備了起訴條件。

  會後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檢察院受理此案。

  沒有增加新的證據,重大疑點沒有解決,轉折卻發生了。

  這個決定趙作海命運的會議上,到底發生了什麼?宋國強、楊鬆挺、趙啓鐘均稱,當時未參會,無從知曉會議具體情況。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檢察院訴至商丘市中院,商丘市中院最終確定:趙作海因奸情殺害趙振裳。

  楊鬆挺說,卷宗中記載,當時律師對趙作海做無罪辯護,法庭並未采信。庭審記錄記載,趙作海庭上說遭到了刑訊逼供,也沒有人理睬。

  法院最終采信趙作海有罪供述,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宣判後,趙作海提出上訴,二審時撤回。

  河南省高院複核認為,商丘市中院一審判決,事實成立,證據充分。

  如果趙振裳沒有現身,此案將從此了結,趙作海的一生可能被獄中時光占去。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