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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證造假牟利 褻瀆法律尊嚴

http://www.CRNTT.com   2010-05-06 10:43:48  


靈壽縣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長張文慧一直實名舉報公安局拘留證造假
  中評社北京5月6日訊/媒體報導,河北靈壽6名農民不符合羈押條件,但依然被警方收押,繳納保證金後才獲釋。隨後他們發現警方出具的拘留證為假的。有記者調查發現,幾乎每個公安局都有兩本拘留台賬,其中一本“靈活執法”,不管抓人和放人都能收錢。即抓人需要送錢,被抓進去了,想出來,也得花錢。《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評“用‘假拘留證’抓人到底是怎麼回事”,《東方早報》也刊載資深媒體人楊耕身的評論文章表示“權力尋租或是最大不穩定因素”,其內容如下:

  ○用“假拘留證”抓人到底是怎麼回事

  河北靈壽縣6農民因一樁村民間的糾紛被抓,之後由於身體有疾患不符合羈押條件,被石家莊的看守所拒絕收監,但在縣公安局領導的堅持下,他們還是被關進了尚在裝修中的縣看守所。最終,5人交了保證金後取保候審,之後再未被追究,未取保候審的宋書春之後被判刑。更令人吃驚的是,縣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長張文慧舉報稱,此6人的拘留證為假,根本沒原始存根。

  那麼,問題出在哪裡?

  《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警方拘留公民“必須”出示《拘留證》。在此,法律的規定不是“應當”,而是“必須”,這是因為人身自由權是極重要的權利,司法機關若要剝奪公民的自由,必須嚴格履行法律手續。這是為了防止公權機關濫用拘留權。

  同樣出於制衡的考慮,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直接辦案的警察並不能決定拘留嫌疑人,而是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公安局法制科,最終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才能簽發《拘留證》。並且,開具的是一式三份的《拘留證》,以備上級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監督。

  而在本案伊始,辦案人員就提出當事人不夠刑拘條件,但縣公安局的領導還是讓法制科開假《拘留證》,先拘人再說。正如張文慧舉報所稱:“造假拘留證,這和非法拘禁有什麼區別,這是違法犯罪。”一旦“假拘留證”出爐,被警察拿著作為“執法依據”,必然游離於法律程序和法律監督外,使法律規定的司法權力淪為“私刑”,嚴重損害當事人的權利,使其無法得到應有法律的救濟;此時的司法,便成“私法”了。

  於是,“假拘留證”所啟動的司法程序,注定了宋書春案件的悲劇:他雖因患有嚴重疾患而被石家莊的看守所拒絕收監,但還是被關進施工中的縣看守所;他忍受著施工的惡劣環境,向前來視查的官員“喊冤”,拒絕了警方提出交兩萬元取保案子就可以“活辦”的要求。最終被關押約5個月後,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裡明確規定的訴訟權利、人身權利乃至起碼的健康權利,在他身上一再被侵害。

  另一方面,他的悲劇還源於法律制衡機制的失效。宋書春的那張“假拘留證”,是怎麼經過檢察院的批捕、審查起訴、法院判決程序的?他被違法關押在施工場所的情況,早已被檢察官知悉,但法律監督和救濟程序為什麼沒啟動?誠然,宋書春未必沒犯下所被判處的“故意傷害罪”,但他顯然沒得到公正對待和審判,這都源於“假拘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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